開發利用水資源與防治水害相結合原則又稱“興水利與除水害相結合原則”。簡稱為“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原則”。要求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同時考慮防治水害的各種要求,以免規劃的不全面,方法措施的不適當,給防治水害工作造成困難,甚至給其他部門和相鄰地區人為地造成一些旱澇災害,降低甚至抵銷開發利用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同時,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水利,水資源給人類的造益,包括灌溉、發電、水運、供水、娛樂、療養和美化環境等;水害,即水量過豐、過枯,或開發利用、控制治理不當,可能形成的洪、澇、旱等多種嚴重危害人類生活、生存、生產的災害。兩者同處一體,客觀上既可化水害為水利,也可因水利而致水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