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利用水資源與防治水害相結合原則

開發利用水資源與防治水害相結合原則又稱“興水利與除水害相結合原則”。簡稱為“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原則”。要求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同時考慮防治水害的各種要求,以免規劃的不全面,方法措施的不適當,給防治水害工作造成困難,甚至給其他部門和相鄰地區人為地造成一些旱澇災害,降低甚至抵銷開發利用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同時,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水利,水資源給人類的造益,包括灌溉、發電、水運、供水、娛樂、療養和美化環境等;水害,即水量過豐、過枯,或開發利用、控制治理不當,可能形成的洪、澇、旱等多種嚴重危害人類生活、生存、生產的災害。兩者同處一體,客觀上既可化水害為水利,也可因水利而致水害。

中國《水法》第13條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此外,該法還規定,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在魚、蝦、蟹洄游通道修建攔河鬧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建過魚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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