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全面落實“三條紅線”控制指標,促進我縣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防治水害和水污染,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雲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江河、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熱水、礦泉水在內的各種類型的地下水。
第三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防治水害和水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發改、衛生、住建、國土、林業、農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縣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應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節約用水、綜合治理的原則,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提高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二章 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六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按流域或區域進行統一規劃,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結合區域水資源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地表水優先,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生利用的原則,合理開發、綜合利用。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保持開採量與補給量平衡,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和水質惡化。
第八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併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等需要;應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並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九條水能豐富的河流,應按照批准的規劃,有計畫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建設水力發電站,必須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水資源管理
第十條全縣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都必須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一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並依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縣區域內地熱水、礦泉水等地下水的有關礦產資源屬性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但不包括使用其他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每戶月取水量不超過30立方米的;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月取水量不超過60立方米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十三條未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准檔案的,申請人不得興建取水工程或設施。
第十四條屬審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屬備案制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申請取水並需要設定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一併提出入河排污口設定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需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水資源論證報告表,按分級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六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流域或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餘地的原則核定申請人的取水量。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第十七條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取水計畫取水,並在批准的退水地點按核定的退水量退水。
第十八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申請取水。
(一)取水量或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
(二)取水水源或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第十九條取水工程或設施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工程或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並定期進行檢定或核准,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第二十一條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次月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月取水月報,在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總結(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計畫建議(表)。
第二十二條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水力發電按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其他取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費。水資源費按月徵收,實行計量徵收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縣級分成水資源費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和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四章 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實行地表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責任制和行政區界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水環境質量負總責,並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六條建立水源保護區制度,根據水體使用功能和類型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重點水源保護區(指重要水源、水庫、湖泊、塘壩等保護區),設定水源保護區界碑和警示標誌,制定水源保護區管理辦法。
水源保護區的範圍由縣環保部門會同縣水務、國土、衛生、住建、林業、農業等部門根據水功能區和相關技術規範提出劃定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七條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執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定排污口的,必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在全縣水域範圍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的水體傾倒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固體廢物、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二)禁止在水庫、渠道、人工水道內設定排污口;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禁止在河道沿線從事影響河道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採石、采砂、取土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在水源保護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棄置垃圾、廢土、有毒有害物質和排放廢污水;
(二)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開山採石、取土,損毀林木,破壞植被;
(三)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溶洞等向地下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污水等污染物。
第三十條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除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二)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四)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五)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納入政府工作計畫,統籌安排建設;縣住建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防治水污染。
第三十二條縣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三條對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嚴格審批開採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禁止開採地下水。對已批准開採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期核減開採量,直至停止開採。
第三十四條在飲用水源(含農村安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重點水源保護區域內砍伐水源林木,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在徵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辦理砍伐手續。
水源保護區內的水源林種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計畫改造為具有涵養水源的樹種。
第五章 節約用水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浪費水資源或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制止和舉報。
第三十六條縣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要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鎮規模、高耗水產業及項目加以限制。
第三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和用水總量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水和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自備取水設施和地下水禁採區內的建設項目取水,不予批准。
第三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要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有關項目審批和設計審查部門在對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時,要體現節水優先,將節水設施的建設標準列入項目審查內容。
第四十條供水、用水單位要加強對供水、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漏損量,發現供水、用水設施損壞造成跑、冒、滴、漏的,及時維修。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水務、環保、國土、住建、林業、交通、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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