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和管理的暫行規定》是長春市人民政府1993年1月19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生效日期:1993-01-19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和管理的暫行規定》是長春市人民政府1993年1月19日發布的規定。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和管理的暫行規定》是長春市人民政府1993年1月19日發布的規定。【發布單位】80705【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發布日期】1993-01-19【生效日期】1993-01-19【失效日...
本條例適用於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開發區位於長春市區東南部,淨月鎮、英俊鄉一帶。第四條 開發區以興辦工業和科技型項目為主,大力吸引外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汽開區)的建設,加快汽車產業的發展,規範汽開區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汽開區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 汽開區是經國務院...
經過長時間的開發建設,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累計籌措資金83.4億元人民幣用於各項基礎設施建設,30平方公里範圍內實現了“九通一平”。四通八達的交通網路,優美的園林綠化景觀,完善的供水、排水、電力、熱力、燃氣系統支撐著現代化工業區龐大...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滿足本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需求,規範土地一級開發行為,根據國家《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長春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995年1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
長春市農業綜合開發是國家級的建設項目。為搞好我市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加 強項目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一、項目確立 第一條立項原則。開發項目要在服從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總體...
1995年1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1月25日公布施行。2023年9月27日,經《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廢止。規定全文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省級開發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以發展外向型經濟和加工工業為主,並享有優惠政策的特定區域。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省級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第四條 開發區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汽車區管委會鼓勵區內企業擴大汽車及零部件產品出口,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企業在立項、核准、備案、技術改造貼息、專項資金分配以及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第三十一條 在汽車區內投資建設公共設施,並符合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經汽車區...
編制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報告應當以《長春市生活居住建築日照分析技術規程》為依據。《長春市生活居住建築日照分析技術規程》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時...
第二條 凡長春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和獨立工礦區,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 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城市規劃確定的水源保護區、開發區...
第九條凡符合開發區投資重點的建設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按不超過5%稅率徵收。第十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稅務局會同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建設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經濟林所需的種子、菌木和苗圃生產設施補助費;(四)推廣農、林、水、畜牧新科技成果的技術培訓、試驗和示範區的補助費;(五)畜牧業所需的良種繁育、設備購置等生產性支出;(六)...
本規定適用於汽貿城的建設和管理。第四條汽貿城建設應貫徹以發展汽車及汽車配件貿易為重點,並積極發展為汽車貿易服務相關產業的原則,促進長春經濟參與國際經濟大循環。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長春汽車貿易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