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長春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12月2日長府發〔1991〕97號)

為切實加強我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下簡稱開發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開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長春市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1]97號
【發布日期】1991-12-02
【生效日期】1991-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12月2日長府發〔1991〕97號)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下簡稱開發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開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經批准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第三條開發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各級預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開發資金的使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以增加糧、油、肉類產量,增加農業發展後勁為主要目標;
(二)以治理澇窪地,改造中低產田、發展水田灌溉,推廣農、林、水、畜牧科技成果為主要內容,因地制宜,實行水、田、林、路綜合開發;
(三)開發一片,完成一片,不留缺口,確保形成穩定的生產能力;
(四)實行民辦公助,無償支援和有償扶持相結合。
第五條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用於開發區內經批准的下列各項支出:
(一)為開墾宜農荒地、改造中低產田及改良土壤購置必需的農業機械、小型化驗儀器的補助支出;
(二)農田水利建設(包括修建小型水庫、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補助費,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庫、灌區、澇區等水利骨幹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補助費;
(三)建設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經濟林所需的種子、菌木和苗圃生產設施補助費;
(四)推廣農、林、水、畜牧新科技成果的技術培訓、試驗和示範區的補助費;
(五)畜牧業所需的良種繁育、設備購置等生產性支出;
(六)培育優良品種必需的生產設施建設、良種試驗、示範補助費;
(七)改良草場的機械作業和種子補助費;
(八)農、林、水、畜牧技術服務站必需購置的儀器設備補助費;
(九)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農業綜合開發的貼息補助;
(十)經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下列各市支出不得在開發資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庫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資;
(二)修建樓堂館所等非生產性建設支出;
(三)任何單位的機構、人員經費支出;
(四)企業和公司的流動資金(包括儲備資金)、股金和虧損補貼;
(五)各種價格補貼;
(六)應由正常的基本建設投資、事業費和其他經費安排的支出;
(七)彌補財政赤字。
第七條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開發辦)是我市開發資金的管理機構。各縣(市)、區應設立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當地開發資金的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的業務活動費,按地方配套資金數額1%的比例提取。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正常渠道予以安排,不得擠占開發資金。
第八條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對開發資金的分配,應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批准立項的開發項目,確定資金分配指標。
第九條各縣(市)、區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應上報市農業綜合開發辦,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條開發資金的使用實行無償無有償相結合的辦法。對僅有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項目,實行無償支援;對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有償扶持,定期收回,滾動使用。
第十一條國家和市安排的開發資金,有償和無償使用部分各占50%,各縣(市)、區財政安排的開發資金,有償和無償使用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國家和市的比例自行確定,但一般不得提高有償使用比例。
第十二條開發資金中的無償使用資金是財政預算內資金,由各級財政納入預算,作為專項資金管理,列收列支,並按規定編報年度預算和決算,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農業發展資金支出”款中反映。年終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開發資金中的有償使用資金,由財政部門逐級簽訂借款契約,逐級撥款,基層財政部門還要與項目用款單位簽訂契約,不得切塊給其他任何部門管理。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要在農業銀行開設開發資金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獨立核算。即將國家和市投資及地方配套資金由預算撥付開發機構帳戶,由開發機構統一分配管理。開發資金的存款利息是開發資金的組織部分,仍用於農業綜合開發。
第十五條農業銀行的專項貸款,由農業銀行根據批准的項目計畫,會同同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按農行專項貸款管理辦法辦理。貸款回收後,繼續用於農業綜合開發。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負責籌措落實配套資金,保證資金及時撥付使用,凡配套資金不落實的,相應扣減市級撥款。
第十七條配套資金由以下資金組成:
(一)市、縣徵集的農業發展基金;
(二)市、縣從機動財力中安排的資金;
(三)地方小型農田水利補助費和農村合作組織資金;
(四)民眾集資及投物折價的資金。
第十八條正常的農林水事業費、以工補農資金(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商品糧基地縣建設資金、扶貧資金、引進國內外資金、民眾投勞折價及核投勞不投而交錢抵頂的資金不能作為配套資金。
第十九條在項目執行中,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經常組織有關單位對開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農業綜合開發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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