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辦法》是在吉林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37號
- 發布日期:1987-10-24
- 生效日期:1987-10-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辦法》是在吉林省施行的辦法。
《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辦法》是在吉林省施行的辦法。【發布單位】80702【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37號【發布日期】1987-10-24【生效日期】1987-10-24【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廢止《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條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來源 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條例 (1990年8月30日吉林省第七屆...
第二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積累資金和鄉統籌費,由鄉農村經濟管理機構代為管理。其他的集體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管理,也可以委託農村經濟管理機構代為管理。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鄉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對積累資金和鄉統籌費的...
第一條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和廉政建設的需要,減輕農民負擔,壯大集體經濟力量,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指農民以...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以易於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成員監督。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會計檔案建設和管理,做好會計資料的保管工作。第八章 附則...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10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將《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變動的審查、確認、產權...
4、農村集體積累資金管理。依據《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條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新老積累資金實施管理,保護集體積累資金不受侵犯,使之合理有效地利用。5、農村審計。依據《吉林省農村審計條例》,對農村的經濟活動、集體...
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是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的制度。財務收入 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
(五)根據承包後質量等級的變化情況,向對方支付投資補償費和損失賠償費的辦法。第十四條在承包契約中,關於承包非平均承包的生產資料的規定,除應當符合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之外,還要符合下列規定:(一)發包方要求擔保的以及集體經濟組...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除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應收款項等...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安排在開發縣。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政村、村民小組等集體經濟組織。第三條 縣農村經濟管理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鄉鎮(管理區)農村經營管理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委託代理主管部門,下設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負責村賬鄉鎮代管的日常...
雖然鄉鎮是基層人民政府,但鄉鎮舉辦的企業不是國有企業,而屬於農村集體經濟企業。農村供銷社、信用社、生產合作社等合作性質的經濟組織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與合作經濟組織是兩回事。)1992年《商業企業實施細則》(包括:商業...
合作經濟組織在收回欠款的同時,也應積極歸還欠外單位或社員的債款。第三十四條村合作經濟組織對於集體原有的積累資金及回收的資金(包括整頓財務時收回的各種資金)一定要管好用活,可採取有償使用、定期回收的辦法,用於支持本鄉、本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