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汽車貿易城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長春汽車貿易城(以下簡稱汽貿城)的建設和管理,加快我市經濟建設步伐,長春發布了《長春汽車貿易城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汽車貿易城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3〕82號
  • 發布時間:1993-05-31
  • 生效時間:1993-05-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長春汽車貿易城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長春汽車貿易城(以下簡稱汽貿城)的建設和管理,加快我市經濟建設步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汽貿城是集整車貿易、零部件貿易、銷售服務、汽車科技、經貿洽談、旅遊觀光、文化交流於一體的國內大型綜合性汽車貿易市場。
第三條汽貿城地處我市正陽街西側高壓線路以東、長春紡織廠宿舍以南、普陽街以西、東風大街以北的區域,占地面積約30公頃。
本規定適用於汽貿城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汽貿城建設應貫徹以發展汽車及汽車配件貿易為重點,並積極發展為汽車貿易服務相關產業的原則,促進長春經濟參與國際經濟大循環。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長春汽車貿易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在汽貿城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享有市級管理許可權,具體職責如下:
(一)編制汽貿城的總體建設規劃和經濟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製定汽貿城內的各項行政管理措施,規範和監督汽貿城內各類經濟貿易活動;
(三)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設在汽貿城內分支機構的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汽貿城範圍內土地的統一徵用和開發建設以及各項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管理;
(五)審批或審核在汽貿城內的投資項目;
(六)管理汽貿城進出口業務,處理汽貿城涉外事務、協助辦理出入境手續及其它有關事項;
(七)審核或審批外商(系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下同)在汽貿城設立代表機構和汽貿城內企業(除外資企業)在國外設立辦事機構以及興辦企業;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六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管委會可根據建設和管理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支持、配合管委會做好汽貿城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
第七條在汽貿城投資,可採取下列形式:
(一)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下同);
(二)興辦內資企業(系指我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下同);
(三)開展補償貿易;
(四)租賃、聯營;
(五)購買汽貿城內企業債券和股票;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形式。
第八條在汽貿城投資的具體方式有:
(一)人民幣和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二)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及其它合法收益;
(三)汽車整車、汽車零部件、設備、原材料和其它物料;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
(五)汽車生產、檢測、維修專有技術。
第九條凡在汽貿城內興辦企業,應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開業手續。
第十條在汽貿城內的投資項目,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第四章 土地
第十一條管委會負責統一規劃、管理汽貿城國有土地,交會同市土地局等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汽貿城內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管理及土地使用證的發放和違章用地的監察處理。
第十二條汽貿城內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金除上繳國家部分及支付有關部門業務管理費用外,全部留給管委會,用於汽貿城建設。
第十三條汽貿城內新建的基礎配套設施費用由呼參建單位按實際攤銷。征地和搬遷費用按每平方米實際發生數額計征。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後,三個月內不按計畫施工的吊銷其《建設用地許可證》,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罰繳土地有償使用費30%的補償金。
第十五條汽貿城內的土地使用者應按管委會確定的用地形式、用途等要求進行建設,如要改變用途,須經管委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五章 稅費
第十六條汽貿城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免交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15%的稅率減半證收所得稅。辦理減免稅手續須先經管委會審核後報稅務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凡在汽貿城區域內建設的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按“0”稅率計算。
利用銀行貸款興辦的商業經營性項目,實行稅前還貸。
第十八條汽貿城內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管理設備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物品和交通工具,憑管委會的證明,經海關審核批准,可以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二十條根據國家稅收管理體制和有關政策,在市管許可權內以1994年汽貿城稅收收入為基數,超收部份從1995年起至2000年逐年由財政返還汽貿城,其中80%作為汽貿城發展建設基金,20%作為汽貿城擴大經貿業務的經費開支。
第二十一條在汽貿城內興辦的企業可自主確定工資及資金分配辦法,不徵收獎金稅。
第二十二條管委會對汽貿城內企業可收取適當的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管委會會同物價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在汽貿城項目建設中,免交除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費以外的向建設項目收取的其它各項費用。
第六條 附則
第二十四條在汽貿城可設立保稅倉庫,由管委會負責報批。
第二十五條汽貿城內原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經管委會認定並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享受本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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