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土地閒置費的通告

為了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使用權合理流動,加快我市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收取土地閒置費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土地閒置費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3-08-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3]59號
【發布日期】1993-08-20
【生效日期】1993-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土地閒置費的通告
(1993年8月20日長府發〔1993〕5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公司),國省營市、屬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
為了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使用權合理流動,加快我市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收取土地閒置費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城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在一個月內未能進行連續建設和使用土地(不含建圍牆、平整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通告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閒置費。
二、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閒置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第一年內,按《長春市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收費標準下限的20%交納土地閒置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按40%交納;徵用菜田閒置的,按收費標準的上限核定閒置費。
(二)閒置滿二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對於多征少用的土地,對其多征的閒置用地,按本通告規定交納土地閒置費。二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閒置土地。
(四)分期建設用地,必須分期辦理徵用、審批手續。一次性徵用或預征的,土地管理部門按工程需要,分期劃撥土地,劃撥前由村社繼續耕種。
(五)對閒置多年未用的土地,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根據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土地閒置費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經有償方式(含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閒置費收取標準是:
(一)第一年按土地有償使用費(或出讓金)的10%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閒置費。
(二)第二年按土地有償使用費(或出讓金)的40%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閒置費。
(三)滿二年後,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所交土地出讓金及閒置費不予退回。
四、本通告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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