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大常委會聯繫人大代表辦法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聯繫人大代表辦法,1993年12月22日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93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大常委會聯繫人大代表辦法
  • 通過時間:1993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25日
  • 第一條:加強市人大常委會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同本級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及《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聯繫人大代表應圍繞改革開放、經濟和社會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民主和法制建設、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以及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收集反映,徵求意見。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有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決議、決定前,應將決議、決定草案印發給部分人大代表徵求意見。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應根據會議議題,邀請有關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在擬定立法規劃和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時,應通過多種形式徵求人大代表的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審議制定地方性法規前,應將法規草案印發給部分或全體人大代表徵求意見。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應通過多種形式,向人大代表通報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市人大常委會應每半年組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就我市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廉政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向人大代表聯繫組組長、代表小組組長及部分人大代表通報情況,徵求意見,回答問題。
第八條市人大常委會應有計畫地組織人大代表開展學習、視察、調查和檢查活動。
市人大常委會安排的視察、調查和檢查活動,可根據需要邀請部分人大代表參加。
第九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市人大常委會應根據會議議題,通過人大代表聯繫組組織人大代表開展一次集中性的視察活動。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駐會委員,應根據分工,參加人大代表聯繫組或代表小組組織的專項視察活動。
第十一條每月五日為市人大常委會接待人大代表日(遇節假日順延),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部分委員輪流接待,直接聽取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人大代表反映緊急情況或重大問題時,可隨時約見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以人大代表身份參加人大代表聯繫組、代表小組的各項活動,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時,應向代表聯繫組或代表小組請假。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經常保持同人大代表的聯繫,每個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和實際需要,固定聯繫三至五名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駐會委員,應根據分工,固定聯繫一個人大代表聯繫組或代表小組,進行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收集反映,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應有計畫地走訪人大代表,每年至少到人大代表聯繫組或代表小組走訪一次。到基層工作時,可結合工作聽取駐地人大代表的意見。
第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部門應做好人大代表來信來訪的接待和辦理工作。重要的來信來訪應及時報告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批辦,或提交主任會議討論處理。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應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擔任人大工作信息通訊員,建立聯繫網路,並及時向人大代表印發有關人大工作的刊物、資料,供代表學習和了解情況。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