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鳳君

米鳳君

米鳳君,男,回族,1942年8月生,山東禹城人,生於吉林長春。2009年3月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5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米鳳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米鳳君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個人履歷,案件經過,卸任後案發,部下舉報,生活墮落,一審判決,

個人履歷

1966年7月參加工作。
1967年吉林工業大學機械鑄造專業畢業。
1975年後,任一汽工藝員、工藝處副科長、生產處副處長、廠長助理。
1984年任吉林省計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85年任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長。
1988年2月任吉林省計委主任。
1991年3月長春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5年6月任吉林省委常委、長春市委書記。
2001年1月任吉林省委常委、長春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年6月任吉林省委常委、長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2年5月任長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任吉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八屆吉林省委委員。

案件經過

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終止了原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米鳳君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據悉,米鳳君涉嫌嚴重違法違紀,已於2008年4月底被“雙規”。
米鳳君米鳳君

卸任後案發

經記者調查獲知,米鳳君於2008年4月28日在長春市中心吉隆坡大酒店內被中央紀委特偵組控制,並帶離長春。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一名官員告訴記者,2008年“五一”節後,權威部門在小範圍通報了米鳳君被“雙規”的訊息,內容包括米鳳君涉嫌受賄、違規批地及生活作風問題。米鳳君在吉林副省級官位上長達17年,案發時卸任僅3個月。米鳳君是改革開放以來吉林省涉案被查的最高級別官員。

部下舉報

知情者告訴記者,米鳳君近十年來雖多次被發現經濟問題,但均“有驚無險”。直至2008年3月,米鳳君的老部下、長春市委原副書記田忠“賣官案”開庭,田忠為求重大立功,避免被處極刑,在一審開庭後即進行檢舉,檢舉內容便包括其老上司米鳳君的問題。
長春當地人士稱,米鳳君在長春民怨頗大,民間稱其為“米老鼠”,意指貪慾十足。由於米在長春城區好大興土木,又被外號“米大扒”,暗指長春最繁華的長江路被拆得面目全非。

生活墮落

有訊息稱,米鳳君為了保住官職不丟和違法不被查處,一方面不停地向有關領導行賄,另一方面避而不見。中紀委找他談話,他躲起來誰也不見。中紀委和吉林省反貪局聯合辦案人員利用其好色特點,採取技術偵查手段,監控定位手機,在長春市吉隆坡大酒店一包房內,將他和兩名賣淫女當場抓獲。辦案人員找人取證時,有人指證米鳳君是這裡的常客。

一審判決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5月28日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米鳳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米鳳君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8年2月,米鳳君利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長春市市長、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長春市委書記、長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28萬餘元。案發後,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米鳳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米鳳君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退繳大部分贓款贓物,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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