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政監察工作辦法(試行)

《鐵路行政監察工作辦法(試行)》在1989.04.08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行政監察工作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89.04.08
  • 實施時間:1989.04.08
根據國家監察部的有關規定和鐵道部政企合一的職能,為搞好鐵路行政監察工作,加強政風、政紀建設,更好地為鐵路運輸生產和改革服務,制定本辦法。
一、鐵路各級監察機關的性質和領導體制
鐵路各級監察機關是鐵路各級行政部門行使監察職能、管理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受所在單位和上級監察機關雙重領導。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為主。鐵路各級監察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要徵得上級監察機關的同意。
二、鐵路各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
監察機關所在單位機關各行政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由所在單位任命的行政領導幹部。
三、鐵路各級監察機關的主要任務和職責
1、對所在單位和監察對象貫徹實施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路規章、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
3、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保護監察對象依法行使職權。
4、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以及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5、審議有關監察對象的政紀處分事項。對監察對象的違紀案件在作出結論後,建議所在單位給予政紀處分,或按有關規定直接給予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配合有關部門教育監察對象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保持廉潔。對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敢於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7、結合鐵路工作的性質和業務特點,對政紀、政風進行調查研究,發現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及時向所在單位和上級監察部門報告。
8、完成上級監察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交辦的事項。
四、鐵路監察機關有下列權力
1、監察機關的領導人可列席所在單位和下屬單位的行政常務會議;監察人員可列席被監察機關的會議。
2、對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
3、上級監察機關有權改變、撤銷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分決定。必要時,可以受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的案件。
4、各級監察機關有權向上級監察機關反映所在單位的情況和問題。
5、在檢查、調查中,有權查閱、複製或要求被監察機關報送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要求被監察機關和人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的行為。
6、在檢查、調查中,有權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法違紀行為的檔案、資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必要時,經地方縣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批准,可對其有關的銀行存款進行核查,並可通知其開戶銀行停止支付。
7、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暫停有嚴重違法違紀嫌疑人員的職務。
8、對於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鐵路的規章、命令、決定的單位和人員,有權發出監察通知書,要求其正確執行。
9、對於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有權給予獎勵或者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10、有權糾正被監察機關作出的不正確決定。
五、鐵路監察機關的機構設定和組織領導
1、在分局(含職權處)以上單位設立行政監察機構。基層站段設專職或兼職監察員。監察部門設定監察員、助理監察員和專業技術職務。
2、鐵路各級監察機關實行局(處)長負責制。局(處)長主持全面工作,副局(處)長協助局(處)長抓好分管的工作。
3、根據工作需要,監察機關可向被監察單位派駐監察組或監察員。
4、鐵路各級監察機關在工作中,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團結協作,自覺地接受民眾的監督。
六、鐵路監察幹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馬列主義理論,學習監察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2、工作積極,認真負責,忠於職守,作風正派,密切聯繫民眾。
3、廉潔奉公,模範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敢于堅持原則,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4、實事求是,調查研究,秉公辦事,依法辦案。
5、團結協作,密切配合,發揚民主,勇於批評。
6、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泄露監察工作機密。
七、鐵路監察機關與所在地監察部門的工作關係
鐵路企事業監察機構的業務工作,以上一級鐵路監察部門領導為主,同時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的指導和協調。
八、附則
1、本辦法解釋權屬鐵道部監察局。
2、本辦法如同國家監察部的有關規定相違背,按監察部的規定執行。
3、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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