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

2014年9月28日,國家鐵路局以國鐵科法〔2014〕49號印發《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監督與管理、附則5章25條,自2014年9月28日起施行。2004年鐵道部公布的《鐵道部行政許可實施程式暫行規定》(鐵政法〔2004〕70號)予以廢止。原鐵道部公布的其他涉及鐵路行政許可的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
  • 發布機關:國家鐵路局
  • 文號:國鐵科法〔2014〕49號
  • 印發時間:2014年9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9月28日
基本信息,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2014年9月28日,國家鐵路局印發《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

規定

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
(國鐵科法〔2014〕49號,2014年9月28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行政許可工作,推進職能轉變、簡政放權,做到依法行政、高效便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由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定,由國家鐵路局實施的行政許可。
第三條 行政許可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則。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實行“一個視窗對外”的許可工作機制,由科技與法制司(以下稱受理部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相關業務部門(以下稱審查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實質內容審查,提出行政許可審查意見。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將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以及許可申請書等格式文本,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等場所公開。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行政許可,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照申請的許可事項有關規定,提交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
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材料的格式文本可從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下載。
第七條 國家鐵路局積極推進網上辦理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通過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的網上預約系統辦理預約申請。辦理預約申請的,應當在網上提供能夠證明申請人身份的真實信息和完整的申請材料目錄。受理部門提供網上預審查服務,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內容,方便申請人完善申請材料。
第八條 受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鐵路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國家鐵路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九條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至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可以撤回。受理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撤回申請和受理憑證後,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行政許可辦理程式終止。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條 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轉送審查部門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實的,審查部門應當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依法組織聽證、檢驗、檢測、鑑定及專家評審。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許可需要聘請專家評審的,應當組建專家評審組。所選專家應當具備審查事項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從業經歷,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技術水平,且與申請人無利害關係。
第十二條 審查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審查部門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審查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依法提出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的審查意見,起草行政許可書面決定及行政許可證件記載內容,送至受理部門。受理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履行批准程式後,將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送達申請人。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申請人;
(二) 申請事項;
(三) 審查結論;
(四) 依據和理由;
(五) 許可期限;
(六) 作出許可決定的日期;
(七)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 其他應當依法說明的內容。
第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但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聽證、檢驗、檢測、鑑定及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國家鐵路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由受理部門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七條 被許可人依法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變更已取得的行政許可、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或補辦行政許可證件的,比照上述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 實施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應當根據申請人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具體程式執行《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4號)及《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8號)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制定監督檢查計畫,依法組織開展許可監督檢查。被許可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條 國家鐵路局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許可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工作制度、規定,嚴守工作紀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違反法定期限受理、審查、作出及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二)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準予許可,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
(三) 接受申請人的明示或暗示,對相關檢驗、檢測、鑑定及專家評審等工作及其結果實施不正當干預;
(四) 在監督檢查中干預、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發現被許可人的違法活動不依法作出處理;
(五)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 其他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法定職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駐國家鐵路局監察部門加強對行政許可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有違規違法情形的,責令相關部門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法從事鐵路行政許可活動,或者發現國家鐵路局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國家鐵路局投訴舉報。認為鐵路行政許可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鐵路局建立網上投訴舉報受理系統,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依法組織調查核實處理,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定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28日起施行。原鐵道部公布的《鐵道部行政許可實施程式暫行規定》(鐵政法〔2004〕70號)同時廢止。原鐵道部公布的其他涉及鐵路行政許可的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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