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局經濟承包費任制

鐵路局經濟承包責任制指鐵道部制定的鐵路局向鐵道部實行的經濟承包責任制。是對鐵路局一級運輸企業,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經濟承包形式,確定鐵道部與鐵路局的責、權、利關係,使鐵路局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經營管理制度。它對鐵路局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方針、原則、內容、收入分配、企業留利和管理許可權等作了明確規定,使鐵路局從生產型轉向經營開拓型,增強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活力。鐵道部從1986年開始,先後公布了三個鐵路局經濟承包責任制方案,從實行“邁小步”經濟承包進入到全面經濟承包。鐵路局實行經濟承包以後,鐵路分局和基層站段根據各自特點分別對鐵路局、鐵路分局實行了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1987年,全路12個鐵路局開始實行“一路多型”的承包模式,廣州鐵路局實行全面承包、瀋陽、哈爾濱鐵路局實行聯合承包的方案。從1988年起,12個鐵路局對鐵道部實行了全面承包經濟方案。其中,哈爾濱、瀋陽、北京、呼和浩特、濟南、上海、鄭州、蘭州、成都九個鐵路局採用“雙掛鈎”收入分配模式;廣州、柳州、烏魯木齊三個局採用“現收現支”收入分配模式(廣州局後又改為“雙掛鈎”分配)。12個鐵路局分別後鐵道部簽定了本局“三年承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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