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客貨運輸服務基金

鐵路客貨運輸服務基金為適應鐵路客貨運輸發展的需要,用以改善和加強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設施的專用基金。(1)客貨運服務基金收入範圍:站台票;送票費;訂票費、列車簽訂費、補票手續費;廣告費、貴賓室使用費;行李、包裹保管費和接取送達費;貨物暫存費和旅客攜帶品暫存費;貨簽費;運費;車站經營的客貨服務事業盈餘。(2)客貨運服務基金使用範圍:購置和修理車站、列車票箱、票櫃、保險柜、票剪、軋日機、微型電子計算機、計算機、點票機、運送行李、包裹、貨物及票據的交通工具;車站服務用的飲水、清掃、廣播設備,報刊雜誌,候車設備,為改善客貨運用的站台、貨場、貨棚、倉庫、圍牆、柵欄、場地平墊、硬面化、照明、引排水項目、消防設備,洗涮消毒設備。(3)客貨運服務基金的管理:由鐵路局掌握並管理,各鐵路局所屬車站,列車收取的服務基金收入逐級上交鐵路局。客貨運服務基金使用比例的分配,由鐵路局根據管內具體情況統一安排,為了發揮客貨運服務基金的作用與效果,鐵道部規定“屬於鐵路局集中使用部分,不得少於客貨運服務基金收入總額的50%”。分局和站、段的使用比例,由鐵路局確定。鐵路局、分局每年應編制計畫,計畫中應考慮客貨部門服務設施的需要,並由客貨運輸部門提出項目建議計畫,經客貨財務、計畫部門協商進行綜合平衡後,由計畫部門下達執行。購置設施或工程竣工後,按固定資金有關規定辦理。客貨運服務基金必須專款專用按收支範圍嚴格掌握。不能用於職工生活設施,不能用於與客貨服務無關項目,不能與基建、大修更新改造資金並用,不能用於集體單位。部和鐵路局每年進行一次檢查,發現違反收、支範圍的,應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並處以兩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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