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固定資產的概念和範圍

《鐵路固定資產的概念和範圍》是1993年11月中國商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夏伯忠。

鐵路固定資產的概念和範圍 鐵路運輸企業進行生產經營,必須具備一定的勞動資料,如房屋、建築物、線路上部建築和橋樑、隧道、涵洞、機車、車輛、通信信號設備、裝卸機械以及其他與鐵路運營生產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備品等。這些勞動資料能在若干個生產周期內發揮作用而不改變其原有的實物形態,也不成為產品實體的組成部分。企業為了便於管理,通常根據有關規定將所有勞動資料劃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兩大類。根據《運輸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運輸企業擁有的用於營運生產的勞動資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標準,才能作為固定資產:(1)使用年限在一年及其以上;(2)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不屬於營運生產用主要設備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固定資產。不具備以上標準的,列作低值易耗品。根據《運輸(鐵路)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下列財產不論價值大小,均屬固定資產;1.永久性房屋、建築物;2.陳舊可用的線路上部建築材料、備用軌料、舊鋼樑;3.按固定資產管理的機車互換配件、備用輪對進口機車車輛的進口配件、救援列車備料中的鋼軌、軌枕、電力、給水設備的應急備用配件通信信號及電力備用電纜;4.客車發電機、客車電扇、客車成組蓄電池;5.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進帳的。對於修建工程徵用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線路、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內,不單獨進帳。下列財產不論價值大小,均不作為固定資產:1.臨時性房屋、建築物、如臨時搭蓋的廁所、工料棚、風雨糊、車棚、菜窖、崗亭、茶水鍋爐房、簡易人行道、刺線圍欄、光榮榜、慶祝用的牌坊、宣傳廊等;2.容易損壞、更換頻繁的玻璃器皿等;3.防濕篷布、貨車篷布、墊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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