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產品成本範圍

鐵路運輸產品成本範圍指鐵路運輸企業在辦理客貨運輸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按規定可以列入運輸成本的界限。鐵路運輸產品成本的開支範圍由鐵道部根據國家統一制定的成本開支範圍,結合鐵路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制定。鐵路局及所屬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變更。1987年,鐵道部制定並正式頒布的《鐵路運輸成本管理辦法和附屬檔案》,明確規定了成本開支範圍和有關款源劃分的規定。
鐵路運輸企業辦理客貨運輸業務的下列開支,列入運輸成本:1.運營職工按部批萬換算噸公里工資含量包乾實施細則應得的工資和其他工資(堵漏保收獎除外),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獎,福利費;2.實際消耗的材料、配件、潤滑油、燃料、電力和低值易耗品的費用;3.運營單位固定資產維修(中、小修),保養的費用和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工具、備品、儀器、儀表等的補充、維修、保養的費用,以及為配合客車擴編、貨車重載、發展組合列車需要按規定應在成本列支的一些費用;4.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費和大修折舊費;5.按規定比便提取的工會經費和按規定比例掌握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6.鐵路局所屬科研所經費和國家規定開支的新技術開發研究費、新產品試製費,其中包括五萬元以下開發新技術的關鍵設備、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儀器的購置費;7.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契約、契約公證費和鑑證、諮詢費,專有技術使用費,以及按國家規定列入成本的排污費;8.按規定支付的護橋保路費:9.集中費;10.按規定列入成本的損失性費用:行車事故損失、客貨運事故損失、旅客及路外傷亡支出、機車修費、材料燃料物資自然減量,經過批准的物資盈虧、報廢損失、壞帳損失、積壓物資削帳損失,按規定支付的停工損失等;11.其它按照國家規定與運輸生產有關的生產費和管理費。
下列各項費用支出,不得列入成本:1.應在基本建設資金和事業費開支的費用;2.應在企業留利基金、福利基金和其它專用基金開支的費用;3.應在工業、副業、農業和代辦工作(包括多種經營)成本內開支的費用;4.應在集體所有制企業開支的費用;5.超出國家規定開支標準部分的費用;6.基本建設貸款和專項貸款的利息及流動資金貸款的罰息;7.立在企業留利中開支的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8.固定資產報廢清理費;9.營業外支出,包括非常災害的各種損失;10(.根據國家規定按銷售量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國內技術轉讓費;11.購買國庫券的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12.全業自願對各種公益事業和社會活動的贊助資金;13.屬於地方鐵路的支出;14.其他安國家規定不得列入運輸成本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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