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風險監管》是2010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風險監管
- 出版時間:2010年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010110271
- 定價:68 元
《銀行風險監管》是2010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防範金融風險的有效手段。銀監會已於05年12月31日頒布了《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制度,系統的提出了對商業銀行業務風險的控制辦法。監管核心 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風險水平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發至監管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辦法全文 辦法正文 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是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全過程。市場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將市場風險控制在商業銀行可以承受的合理範圍內,實現經風險調整收益率的最大化。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識別、準確計量、持續監測和適當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確保在合理的市場風險水平之下安全、穩健經營。商業銀行所承擔...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 Supervision)是指監管當局根據對銀行風險評估的結果,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確保銀行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系統來鑑別、衡量、監測及控制風險的監管方法。另一解釋是西方已開發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解釋一:風險性監管(Risk-based Supervision)是指...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本定義所指操作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第四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實施監督檢查,評價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操作...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是2006年1月1日頒布的條令。總則 名稱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
第五條 案件風險防控應當遵循以下原則: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入日常。第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本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第七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防控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風險內控,國有上市商業銀行需要按照監管要求建立起COSO框架下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ERM),每年在充分評估該體系有效性的基礎上,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與財務報告、社會責任報告一併向資本市場披露。 為有效落實監管要求,有必要深入了解ERM的具體內容、COSO-ERM框架與COSO內部控制整合框架的聯繫以及商業銀行全面...
(五)IT和數據管理系統,收集和處理內部評級相關信息,為風險評估和風險參數量化提供支持。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獨立的驗證體系,確保內部評級及風險參數量化的準確性和穩健性。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內部評級在信用風險管理中得到充分套用。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本指引對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進行監督...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是為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監管,完善商業銀行同質同類比較和差異化監管,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促進商業銀行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於2021年9月10日印發實施。印發信息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所有表外業務的全口徑統計制度,制定全行統一的統計標準。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具備統計、計量、監控、報告等功能,能夠全面準確反映單個和各類表外業務規模、結構、風險情況,為風險評估、計量、績效考核、統計分析、監管報告等提供基礎數據支持。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
第八條 (監督管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實施監管。第九條 (披露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向公眾披露全面風險管理情況。第二章 風險治理架構 第十條 (總體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
(三)審慎監管原則 審慎監管原則是各國銀行業監管實踐的通行原則,也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於1997年發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原則。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機制等方面制定標準並進行有效的...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信息,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有效性。第二章 國別風險管理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本機構戰略目標...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 1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已於2020年3月17日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1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郭樹清 中國人民銀行...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部門,是指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團隊或崗位。第四條 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
銀行風險監管 《銀行風險監管》是2010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合規風險包括因未遵循各項相關法律、條例、行為準則和良好的執業標準(合稱“法律、準則和標準”)導致受到法律和監管條例制裁、財務或聲譽損失的風險。相關的法律、準則和標準主要是指與銀行的商業運作有關的規定,包括防止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融通、商業操守(如避免或減少利益衝突)、保障(顧客)隱私和數據安全、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