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配售

金銀配售,是指對需用金銀的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售給一定金銀的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凡需用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使用金銀的計畫,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供應。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批准的計畫供應,不得隨意減售或拖延;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外商,訂購金銀製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銀產品,要求在國內供應金銀者,必須按照規定程式提出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予以供應;使用金銀的單位,必須建立使用制度,嚴格做到專項使用,結餘交回。未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不得把金銀原料(包括半成品)轉讓或移作他用;在條例規定範圍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使用金銀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査。使用單位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據實提供有關使用金銀的情況和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銀配售
  • 屬性:金融學術語
金銀管理,是指國家對金銀的經營、保管、進口、出口以及金銀市場的管理。在中國,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1983年6月15日由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及同年頒布的細則實施管理。主要內容:(1)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國家金銀收支計畫;(2)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心境內機構所持有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占有;(4)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但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5)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6)—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占有;(7)凡因生產、科研等需用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使用金銀的計畫,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供應,使用單位必須建立使用制度,嚴格做到專款專用、結餘交回;(8)申請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經營單位不得超範圍經營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9)攜帶金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數量不受限制,但必須向入境地海關申報登記。攜帶或者復帶金銀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的數量査驗放行,不能提供證明的或者超過原入境時的申報登記數量的,不許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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