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嚴禁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金銀的通告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嚴禁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金銀的通告》在1989.03.09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嚴禁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金銀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89年03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3月09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金銀是國家的重要儲備。加強金銀管理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方面。為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金銀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私相買賣金銀和計價使用金銀。
二、所有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冶煉副產和“三廢”回收)的廠礦企業和單位所采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或加工成金銀製品銷售,不得自行留用或交換。
三、黃金礦產資源是國家列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畫的開採。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取締個體開採、選冶、加工和倒賣黃金礦石等非法活動。
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及其它行業、單位所產陽極泥等含金銀物料(包括廢渣、廢液),只準按國家制定的價格銷售給國家定點生產提鍊金銀的企業,嚴禁銷售給個體生產戶。
四、國家進口金銀,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辦理。各部門、單位進口金銀(包括來料加工所需進口的金銀)一律經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未經批准擅自進口和不能提供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件的,由海關依法處以等值以下罰款,並補徵稅。
五、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占有。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主管部門鑑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外,其它均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六、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批准不得經營生產、加工和銷售金銀飾品業務。經批准經營生產、加工金銀飾品的單位,只能按照國家分配的金銀計畫和人民銀行配售的專項金銀生產加工飾品,不準私自收購金銀生產加工飾品;代客加工金銀飾品必須事先審查其原料來源是否正當,凡加工金飾品滿一市兩(十六兩制,下同)和一市兩以上的,加工銀飾品滿五市兩和五市兩以上的,必須經當地人民銀行審查同意。經批准經行銷售金銀飾品的單位,只準經營零售業務,不準轉手批發銷售金銀飾品,不得擅自改變經營範圍。銷售的金銀飾品必須註明成色、重量,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價格銷售,不得抬價銷售,或搭配商品變相抬價銷售。
八、嚴禁個體銀匠走鄉串戶代客加工製作金銀飾品。個人金銀飾品需要修理、改制換新,可以到經批准銷售金銀飾品的單位或金屬工藝廠委託加工。
九、為了杜絕金銀私相買賣,所有單位(包括銀行金店)不得辦理代客檢驗黃金成色業務,已經辦理的應立即停止。
十、堅決打擊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金銀的違法犯罪活動。對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予以強制收購、沒收、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或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執行本通告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有違反本通告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三個月內必須到當地公安、工商行政部門主動報告登記,爭取從寬處理。
註:江蘇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9日蘇政發〔1989〕32號文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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