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金銀收售業務

代理金銀收售業務是國務院金銀管理辦法的規定,出自夏伯忠主編的《新會計大辭典[M]》(1993年中國商業出版社出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金銀收售業務
  • 提出者:夏伯忠
代理金銀收售業務按照國務院金銀管理辦法規定,各部門、各單位也不得自行貯藏金銀,應交由人民銀行收兌,至於私人手中的金銀雖然得到憲法保護,但“禁在社會上作價流通,如需要兌換,也只能到人民銀行辦理。各部門、各單位和私人為了生產與消費所需的金銀可以按照國家的此準計畫向人民銀行申請配售。可見,國家非常重視金銀這類寶貴財富,它們不僅是生,產、消費所必須的物質資料,而且也是國際易中重要的支付手段,必須加強管理和核。目前,除了大宗金銀的收售業務由人民銀行直接辦理外,其餘的均委託專業銀行辦理,這就是專業銀行的代理金銀收售業務。對於金銀的收兌業務,專業銀行各級行處每年應編制金銀收購計畫審批表連同上年收購計畫執行情況表逐級匯總上報總行,經批准後執行。收兌金銀時,應由鑑定人員簽定成色,秤稱重量(以克為實物計量單位),按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的收兌價格填制“收兌金銀計價單”一式三聯,同時登記金銀帳(分戶帳)。專業銀行收兌的金銀除保留一定庫存以備配售外,其餘的應封包裝箱,定期按收兌價交售給當地人民銀行,同時由人民銀行按收兌價款付給10%的手續費,對專業銀行收兌金銀所占用的資金不再付息。對於金銀配售業務,專業銀行各級行處每年應編制金銀配售計畫審批表連同上年配售計畫執行情況表逐級匯總上報總行,經批准後執行。配售金銀時,應由經管人員審查申請書,秤稱重量,按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的調撥價填制“配售金銀計價單”一式四聯。按照規定,對反映金銀配售收益的暫收款項應定期劃轉人民銀行,同時應由人民銀行按調撥價的5。作為手續費付給受託專業銀行。當遇到金銀收售特殊情況時,應做如下處理:1.當金銀升價或降價時: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客觀經濟形勢調整金銀的收兌價或調撥價,專業銀行得到調價通知後分別情況進行轉帳,將調價數額作為人民銀行的收益或虧損處理,但均不影響專業銀行庫存金銀的毛重和淨重,同時,專業銀行仍應定期將暫收、暫付的款項劃轉人民銀行。2.當金銀升色升稱或降色降稱時;專業銀行庫存的金銀在交售人民銀行前或對外交售時發生升色升稱作為專業銀行的收益處理,降色降稱(包括誤收假金銀)作為專業銀行的虧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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