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聯合制訂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各專項規劃,進一步落實水污染防治責任制,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實施相關專項規劃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游、太湖、滇池、巢湖等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
本辦法所稱專項規劃,是指國務院批准的上述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
對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相關專項規劃的考核,由南水北調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條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是實施各專項規劃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相關規劃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並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實施。
第四條考核內容包括水質指標和項目指標。
水質指標,即流域考核斷面水質綜合達標率。各專項規劃確定的跨省界斷面、湖區(水庫)斷面及重要支流斷面為考核斷面。人工監測數據(為主)和水質自動監測站監測數據(為輔)為斷面水質綜合達標率的考核依據。
項目指標,即水污染防治項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項目包括各專項規劃確定的工業污染治理、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重點區域污染防治、流域綜合整治等項目。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認可檔案為水污染防治項目完成情況的考核依據。
年度考核指標的計算方法和各流域的考核斷面,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專項規劃確定並公布。對太湖流域其他指標的考核,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條考核工作採用百分制記分,其中水質指標70分,項目指標30分。考核結果分為好(80分以上)、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
第六條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對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自查內容除水質指標和項目指標外,還包括治理項目投資完成情況、排污單位的廢水達標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及收費情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線上監控設備安裝運行及聯網情況等。自查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報送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水利部。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對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上一年度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並於每年5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經國務院同意後,向社會公告。
考核採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在30天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並抄送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水利部。
第八條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為好的,有關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對未通過考核的,環境保護部暫停該地區相關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對未通過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環保總局令第10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重點流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具體考核辦法,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
對非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考核,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考核工作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的變化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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