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政府服務部門,正處級。含辦公室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污染防治科(核與輻射監管科)、審批科 、自然生態保護科(政策法規科)、水環境監督管理科 六個內設機構,主要職責為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環境保護局
- 所在地:寧德市
- 屬性:非營利機構
- 性質:政府服務部門
簡介,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簡介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 〔2010〕93號)和中共寧德市委、寧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寧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寧委〔2010〕67號),設立寧德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按規定的範圍內將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對城市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對城市不按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固體廢棄物等的行政處罰權劃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按規定的範圍內將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對城市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對城市不按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固體廢棄物等的行政處罰權劃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寧德市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市環境保護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縣(市、區)域的環境污染問題;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和監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有關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我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重大發展決策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省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並監督實施全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環境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交流合作。參與對外環境保護交流合作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市環境保護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縣(市、區)域的環境污染問題;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和監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有關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我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重大發展決策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省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並監督實施全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環境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交流合作。參與對外環境保護交流合作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寧德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效能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並指導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幹部工作。管理有關環境保護項目、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和對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指導環保宣傳教育、新聞發布工作和環境信息化建設。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根據國家和省、市要求,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減排規劃、計畫,承擔減排監督核查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政府績效考核環保指標採集工作;承擔市主要污染物減排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核與輻射監管科)
組織開展地方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區域環境整治和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指導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指導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檢查。指導清潔生產、參與推動循環經濟等相關工作。
政府於霞浦邦德合成革項目審批問題情況匯報。會議請予批核承擔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市核電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審批科
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依法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的管理;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根據局授權行使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日常管理職能,牽頭負責排污許可證發放、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輻射安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建築施工噪聲午夜間施工的審批及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證和企業上市環保審查審核工作。參與重點環境治理工程以及重大環境問題的調查處理。承擔本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查審批委員會日常工作。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效能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並指導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幹部工作。管理有關環境保護項目、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和對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指導環保宣傳教育、新聞發布工作和環境信息化建設。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根據國家和省、市要求,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減排規劃、計畫,承擔減排監督核查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政府績效考核環保指標採集工作;承擔市主要污染物減排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核與輻射監管科)
組織開展地方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區域環境整治和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指導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指導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檢查。指導清潔生產、參與推動循環經濟等相關工作。
政府於霞浦邦德合成革項目審批問題情況匯報。會議請予批核承擔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市核電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審批科
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依法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的管理;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根據局授權行使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日常管理職能,牽頭負責排污許可證發放、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輻射安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建築施工噪聲午夜間施工的審批及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證和企業上市環保審查審核工作。參與重點環境治理工程以及重大環境問題的調查處理。承擔本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查審批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政策法規科)
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的省、市級自然保護區相關方面的審批建議;對全市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綜合性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承擔本局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組織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執法檢查,參與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落實情況,組織實施市長環保目標責任書工作,考核市、縣(區)政府和環保單列鄉鎮環境保護工作。
(六)水環境監督管理科
監督實施水污染防治的政策與法規;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和調整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調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全市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和跨縣(市、區)界水質考核評估;牽頭調查處理全市地表水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市重點流域水環境污染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畫,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重大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和環境監測制度、規範。指導全市環境監測網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信息。
派出機構
寧德市環境保護局東僑經濟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東僑分局),受市環保局委託,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統一監管職責。
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的省、市級自然保護區相關方面的審批建議;對全市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綜合性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承擔本局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組織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執法檢查,參與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落實情況,組織實施市長環保目標責任書工作,考核市、縣(區)政府和環保單列鄉鎮環境保護工作。
(六)水環境監督管理科
監督實施水污染防治的政策與法規;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和調整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調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全市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和跨縣(市、區)界水質考核評估;牽頭調查處理全市地表水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市重點流域水環境污染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畫,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重大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和環境監測制度、規範。指導全市環境監測網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信息。
派出機構
寧德市環境保護局東僑經濟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東僑分局),受市環保局委託,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統一監管職責。
人員編制
寧德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 7名(含市環保局東僑分局局長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