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保障辦法(試行)》旨在推進本市生態文明建設。《辦法》共二十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保障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寧德市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保障公眾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依法有序發展,推進本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自身環境權益或者社會公共環境利益,依法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制定環境政策法規、監督環境執法、開展宣傳教育等生態環境保護公共事務活動。
第三條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應當遵循依法、有序、自願、便利的原則。
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公共事務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統一領導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協調和獎勵機制,鼓勵和支持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活動。
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獎勵。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推動公眾依法、有序參與環境保護事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環境保護格線化管理體系工作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引導和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環境政策、法規、規劃和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諮詢、培訓服務、法律援助以及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等活動。
第七條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政府環境信息。
有關部門對屬於依法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環境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廣播、電視、報刊等途徑,依法公開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環境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查閱和下載等服務,以便於公眾知曉。
第九條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徵求意見、問卷調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公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證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條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徵求公眾意見時,徵求對象應當以可能受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直接影響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代表為主,同時可以徵求項目所在地其他特邀代表的意見。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針對社會輿論普遍關注的生態環境保護熱點問題,及時發布信息,主動接受新聞媒體採訪,通報情況,分析形勢,闡釋政策,加強正面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公眾可以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環境信息。
有關部門在收到申請後,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時予以答覆。
第十三條公眾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網路等方式向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有關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吸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並依法以適當的方式反饋公眾。
第十四條公眾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行為,有權向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服務平台、舉報電話等資源,及時受理舉報事項,並及時將舉報事項的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
公眾發現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的環境承載力、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篩選條件,每年商有關部門篩選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較大環境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確定下一年度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其他排污單位參照重點排污單位公開範圍主動公開環境信息。
第十七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當地報刊等方式公開環境信息,同時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
(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四)本單位的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八條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公開,予以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