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上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訂我市環境保護政策、措施、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跨縣(市、區)的環境污染問題;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統籌全市減排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有關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國家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我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政策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開展我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並將情況上報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效能、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環保宣傳教育工作,組織信息化建設。負責人大提案、政協定案的督辦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等事項的落實督查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和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獎懲和繼續教育工作;編制全市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並指導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協助局黨組、黨總支做好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行政審核審批科
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負責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區域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環評檔案的審批審查工作;按規定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環保審批以及發生重大變化建設項目的重新審批;負責市本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暫停運轉、拆除、閒置、改造或更新防治污染設施、夜間午間建築施工作業審批、輻射安全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包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轉移審批;負責排污許可證(臨時)核發和限制類廢物進口初審;依法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的管理;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三)規劃法制科
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規劃;參與制定我市環境可持續發展綱要與計畫;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綜合性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負責市長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城市(縣城)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資金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性政策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本局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負責對違反法律法規、《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行為提出處理建議;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檢查環境保護地方性政策落實情況。
指導全市環境監測網路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信息;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協調處理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技術性問題。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根據國家、省和市里要求,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減排規劃、計畫,承擔減排監督核查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制定污染減排計畫、落實減排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擬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覆核、環境統計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
(五)污染防治科(輻射環境管理科)
負責開展我市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方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擬定我市污染限期治理及年度治理計畫、建議;監督管理全市大氣、水、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電磁輻射、放射性物質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整治和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指導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縣(市、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縣(市、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污染糾紛。
承擔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起草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檔案;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環保“一票否決”和上市公司環保審核。
擬訂並實施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畫,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重大技術工程示範和技術引進;負責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指導直屬單位的科技工作;指導清潔生產、參與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預審。
(六)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章和政策;提出新建的各類級別的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管理生物技術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指導協調生態系列創建工作;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參與監督指導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