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 文化:第 38 號
  • 發布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等
  • 發布時間: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相關細則,實施細則,

相關細則

第 38 號
現將《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管理實施細則》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 石廣生
海 關 總 署 署 長 牟新生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促進公平貿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要工業品是指成品油和汽車輪胎,進口配額管理商品稅號目錄見附屬檔案一。
第三條 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負責對全國的成品油和汽車輪胎進口配額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會同同級外經貿委(廳、局)負責本地區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的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進口配額的檢查、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的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進口配額的檢查、監督(上述各地區、各部門管理機構以下統一稱為 “授權進口配額管理機構 ”。詳細名單見附屬檔案二)。
第四條 以下貿易方式進口重要工業品均按本辦法管理:1.一般貿易進口;2.邊境小額貿易進口;3.補償貿易進口;4.易貨貿易進口;5.捐贈進口;6.租賃進口;7.寄售進口;8.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內銷產品用進口。成品油包括加工貿易方式進口。
第五條 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負責編制年度全國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
配額申請單位應當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機構提出下一年度配額申請。下一年度的配額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分配完畢。
第六條 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應當在每年9月1日前將未使用完的配額交還,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在自9月1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再分配。未按期交還並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配額。
第七條 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重要工業品,各地區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簽發《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證明》,並由同級外經貿委(廳、局)加蓋專用章;各國務院有關部門由所屬部門指定的行政管理機構簽發《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證明》。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成品油,由省級外經貿委(廳、局)簽發《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並由同級經貿委(經委)加蓋專用章;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汽車輪胎,由國家經貿委將計畫總量切塊給外經貿部,由省級外經貿委(廳、局)簽發《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以下將《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證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簡稱為進口配額證明,式樣見附屬檔案三)。
第九條 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授權的許可證發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外匯指定銀行憑進口許可證辦理外匯兌付。
第十條 進口配額證明的有效簽章為國家經貿委統一制發的“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專用章”,和外經貿部統一制發的“重要商品進口登記專用章”、“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審核專用章”,式樣見附屬檔案四。
第十一條 對於不屬於售匯範圍的國外貸款、捐贈、援助、補償貿易、租賃貿易、易貨貿易等方式進口的,不發放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證明付匯聯,由進口(發證)管理機關留存。
第十二條 進口配額證明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有效期限需繼續簽訂契約的,需到原發證機關重新辦理進口手續,同時交回原進口證明。
第十三條 各授權進口配額管理機構要做好本地區、本部門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工作,跟蹤進口商品的訂貨、到港情況,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進口證明發證情況上報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
第十四條 重要工業品的進口許可證發放和管理,以及成品油進口經營管理等按外經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進口管理機關要認真執行國家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加強對印章和登記證明的使用、保管。進口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02年11月10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一、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管理稅號目錄
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機構
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機構
四、《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證明》式樣、《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式樣(略)
五、“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專用章”印模式樣、“重要商品進口登記專用章”印模式樣、“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審核專用章”印模式樣(略)
附屬檔案一:
重要工業品進口配額管理稅號目錄
一、成品油
27101110   車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27101120   石腦油
27101190   其他汽油餾份
27101911   航空煤油
27101912   燈用煤油
27101921   輕柴油
27101922   5-7號燃料油
27101929.10  蠟油,350攝氏度以下餾出物體積小於20%,550攝氏度以下餾出物體積小於80%
27101929.20  重柴油
27101929.90  其它柴油及燃料油
二、汽車輪胎
40111000.10  機動小客車用新的充氣子午線輪胎(橡膠輪胎,包括旅行小客車及賽車用)
40111000.90  機動小客車用新充氣非子午線輪胎(橡膠輪胎,包括旅行小客車及賽車用)
40112000.11  客或貨運車用新的充氣子午線輪胎(指機動車輛用橡膠輪胎,斷面寬度>=24英寸)
40112000.19  客或貨車用新的其他充氣橡膠輪胎(指>=24英寸)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貨車用新的充氣子午線輪胎(指機動車輛用橡膠輪胎)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貨車用新的充氣橡膠輪胎(指機動車輛非子午線輪胎)
附屬檔案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機構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進出口許可證件服務中心
2.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3.天津市經濟委員會
4.河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5.山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6.內蒙古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
7.遼寧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8.大連市經濟委員會
9.吉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10.黑龍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11.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12.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13.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14.寧波市經濟委員會
15.安徽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16.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17.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
18.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19.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20.青島市經濟委員會
21.河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22.湖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23.湖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24.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25.深圳市經濟貿易局
26.海南省經濟貿易廳
27.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
28.四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29.重慶市經濟委員會
30.雲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31.貴州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32.西藏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
33.陝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34.甘肅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35.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36.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
3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
38.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濟貿易委員會
39.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外貿易司
40.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國際合作司
41.解放軍總後勤部物資油料部
42.信息產業部經濟運行司
43.農業部發展計畫司
44.國家林業局發展計畫司
45.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附屬檔案三: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機構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3.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4.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5.河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6.山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7.內蒙古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8.遼寧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9.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10.吉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11.黑龍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12.黑龍江省外資管理局
13.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14.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
15.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16.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17.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18.安徽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19.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20.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21.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
22.廈門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
23.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24.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25.河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26.湖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27.湖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28.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29.深圳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30.廣西壯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31.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管理辦公室
32.海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33.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34.四川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35.貴州省貿易合作廳
36.雲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37.西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38.陝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39.甘肅省貿易經濟合作廳
40.青海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41.寧廈回族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4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4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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