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商務局

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利用外資、國際經濟合作、國內外貿易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根據我市情況制定相應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具體政策措施及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麻城市商務局
  • 外文名:Macheng Bureau of Commerce
  • 地點:麻城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簡介,現任領導,責任目標,

機構簡介

麻城市商務局,是麻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現任領導

麻城市商務局局長:熊林波
麻城市商務局副局長:胡裕祥

責任目標

(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利用外資、國際經濟合作、國內外貿易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根據我市情況制定相應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具體政策措施及實施辦法。
(二)研究並指導全市流通體制改革,研究制訂全市商品市場建設管理政策和商貿領域發展規劃及商業網點建設的管理,協調指導商品市場發展和城市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發展;監測分析全市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制訂並組織實施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儲備調節計畫;監督指導餐飲、旅店等服務行業和批發、零售等行業以及商品展銷活動、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監督管理成品油、酒類等主要消費品的市場調控與經營以及牲畜屠宰行業,並實施相關經營許可管理和生產經營資質、資格管理;管理全市酒類專賣工作。
(三)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促進內貿發展以及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負責有關投訴工作;負責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再生資源回收、舊機動車輛交易等特殊行業的市場準入和監督管理,指導報廢汽車管理;承擔市政府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指導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及投資促進和外資企業進出口工作,參與有關重大項目談判簽約活動,發布全市引進外資項目;負責國家規定限額及限額以上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管理外資企業設立、轉報的核准工作,審核外資項目契約、章程及其變更、終止、解散,辦理外資企業進出口物資相關許可、配額等手續,審批和管理加工貿易及其他投資方式;監督檢查全市外資企 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情況,監督指導外商投訴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戰略,制定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並實施勞務合作人員資格管理;指導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和國際化經營,協調企業實施海外投資規劃;歸口管理全市對外援助項目,負責有關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管理多邊、雙邊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及贈款;按照有關規定,指導我市駐外企業和境外駐麻經貿代表機構的管理工作。
(六)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目錄和配額招標政策,擬定和執行全市中長期進出口規劃,匯總編報全市年度進出口指標,負責全市對外經貿協調管理和重要原材料、燃料與重要工業品進出口管理以及市內企業申報自營進出口權資格的初審,組織實施全市糧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進出口計畫,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的編報、下達及組織實施和進出口配額、許可管理以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初審,協調外貿經營;組織指導我市在境內外舉辦的對外經貿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博覽會及有關涉外招商、招投標等經貿活動,指導全市出口商品生產基地的建設。
(七)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高新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技術進出口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技術貿易管理辦法,推進全市科技興貿戰略;指導管理有關國際組織在我市的經濟技術合作事務及我市對外技術貿易工作,依法監管技術引進、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
(八)協助上級部門進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我市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法律政策,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協助調查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做法,協調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口岸工作的政策、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口岸開放、口岸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口岸工作及口岸運輸計畫的協調管理和市政府口岸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參與擬定全市商貿、物流和服務業規範性檔案,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指導、協調全市服務貿易工作;參與編制申報全市外貿運輸和倉儲業發展計畫,擬訂相關管理規定並組 織實施;負責全市內外貿易商品的物流管理與協調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指導企業進出口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相關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機電產品進出口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電產品進出口中長期和年度計畫,指導機電產品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負責機電產品進出口初審申報和協調管理及其進出口設備招標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商務系統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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