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2023年4月10日,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重慶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重慶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技術服務
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根據《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技術服務(以下稱“技術服務”)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服務,指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探礦權出讓技術報告、採礦權出讓技術報告、探礦權評估報告、採礦權評估報告、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報告、探礦權實地核查報告、採礦權實地核查報告、儲量報告、礦山儲量年報、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非法開採礦產資源價值鑑定報告。
第三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對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監督管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程式正當。接觸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第四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技術服務單位監督管理工作,統一建設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系統(以下稱“監督管理系統”)。
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技術服務單位的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
重慶市地質調查院受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委託,承擔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監督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信息庫建設和信息採集
第五條 監督管理系統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唯一標識,建立技術服務單位信息庫、從業人員信息庫,並建立數據關聯。
第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信息庫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證號碼、技術負責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證號碼、有關資質或資格證書、聯繫方式、技術服務項目信息等。
技術服務項目信息包括技術服務項目名稱、委託單位、技術人員、實施時間、評審單位和評審專家、成果報告等。
第七條 從業人員信息庫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服務的從業人員姓名及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專業資格證書等。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服務的單位,應當於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通過監督管理系統,填報單位和從業人員等信息;並於每年1月、7月主動更新技術服務信息。新承擔技術服務項目的單位,應當於項目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完成填報。
第九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在入口網站設立監督管理系統專欄,依法歸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技術服務單位的基本信息、承接的技術服務項目信息以及政府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監督檢查和名錄管理
第十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自監督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檢查結果在監督管理系統公開。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或者檢查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如實記錄、歸集監督檢查全過程情況。
第十一條 本辦法對技術服務單位實行監管名錄管理。監管名錄分為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責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其列入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填報信息,或者填報信息不實的;
(二)在技術服務中違反國家和本市礦產資源領域有關規定的;
(三)拒不配合或者阻礙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十三條 技術服務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按規定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後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技術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的;
(二)在技術服務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出具失實報告,損害國家權益的;
(三)受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技術服務單位存在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情形線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在調查核實期間,技術服務單位積極整改問題、主動消除不良影響,並作出信用承諾的,視為負面影響消除,可以不列入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五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作出將技術服務單位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擬被列入事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技術服務單位及其相關從業人員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20日內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十六條 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在監督管理系統主動向社會公開披露。異常名錄公開披露期限為1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公開披露期限為3年。
第十七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申請財政資金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時,對被列入異常名錄的技術服務單位,在披露期間應依法予以限制;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技術服務單位,在披露期間應依法予以禁入。
第十八條 技術服務單位積極整改,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以在披露期限屆滿前申請移出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被列入異常名錄自認定之日起滿3個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自認定之日起滿6個月的;
(二)相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的;
(三)自認定之日起至申請移出期間,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九條 被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技術服務單位,披露期限屆滿且已經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或者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向作出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移出申請。
申請材料應包括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基本情況、申請移出理由、整改情況和相關證據材料等,並承諾材料真實、有效。
被列入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技術服務單位,未提出移出申請,或者不符合移出條件的,公開披露期限屆滿後可以繼續公開披露。
第二十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受理技術服務單位提交的移出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
符合移出條件的,在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入口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作出移出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不符合移出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程式將相關技術服務單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三年的;
(二)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條件的;
(三)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政策變化,已經不適宜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認為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訴。
撤銷列入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公開披露並刪除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非法使用、歸集、篡改、虛構、泄漏、竊取、隱匿、刪除、買賣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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