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重慶市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是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通知,試行檔案,

發布通知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規資規範〔2023〕1號
市地勘局,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市地調院、市地環總站、重慶地研院,市地質礦業協會,各地勘單位:
為加強我市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我局制定了《重慶市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1月17日

試行檔案

重慶市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維護地質勘查行業秩序,促進地質勘查行業發展,根據《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自然資辦發〔2021〕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從事下列地質勘查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查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一)地質調查:包括區域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遙感地質調查,航空地質調查。
(二)礦產勘查:包括固體礦產勘查,液體礦產勘查,氣體礦產勘查,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鑽探,地質坑(槽)探,岩礦測試。
(三)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危險性評估勘查設計: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
第三條 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堅持職責法定、信用約束、協同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通過加強監督管理構建地質勘查單位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全市地質勘查活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組織地質勘查單位在“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進行信息填報及公示,管理地質勘查單位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調查處理地質勘查活動有關投訴舉報事項,組織制定、修訂地質勘查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相關統計工作,指導推動全市地質勘查技術鑑定與服務工作,指導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每年按要求向自然資源部報送上一年度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勘查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眾舉報、投訴事項的調查核實。
第六條 技術支撐單位負責協助開展地勘單位信息公示、地質勘查活動監督檢查和行業統計直報填報工作,並按要求對異常名錄庫和嚴重失信名單進行動態調整;協助開展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信息公示和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監督檢查,並匯總上報年度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監督檢查工作情況。
第七條 地質勘查行業的學會、協會依照章程對會員單位進行自律管理,建立行業信用體系,開展信用評價,健全信用檔案,懲戒失信會員。
第八條 地質勘查單位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按照標準規範開展地質勘查活動。按規定填報公示信息,及時報送地質勘查成果及單位情況,配合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地質勘查單位的違法違規及嚴重失信行為,有權向縣級及以上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對提供的基本事實線索,經縣級及以上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局予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章 信息填報與公示
第十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在入口網站上設定“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依法歸集共享地質勘查單位基本信息、地質勘查活動信息及政府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地質勘查單位通過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入口網站“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及時填報公示本單位有關信息,報送本單位從事的勘查活動信息和成果信息,做好信息維護。
第十二條 地質勘查單位在監管平台填報公示信息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從業範圍等基本信息;
(二)地質勘查從業人數、地質勘查設備等情況;
(三)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情況;
(四)其他反映單位勘查能力的相關信息。
填報內容不得涉及公共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三條 公示信息每年更新不少於1次。對於地質勘查單位新承擔地質勘查項目,應於項目契約簽訂後30日內在監管平台按要求公示項目信息。
第四章 監管方式
第十四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於檢查對象名錄庫總數的5%。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在監管平台公示。檢查組成員不少於3人,包括相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要求如實記錄、歸集監督抽查全過程情況。
第十五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對地質勘查活動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異常等情況,進行及時核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探索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對經營範圍中涉及地質勘查的市場主體進行全面摸底,提升監管效能。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處理
第十七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一般於每年7月份啟動,10月底之前完成。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隨機抽取當年度被檢查地質勘查單位和檢查人員名單。
第十八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對地質勘查單位以下內容開展監督檢查:
(一)遵守有關地質勘查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情況。包括地質勘查單位在從事地質勘查活動過程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情況,以及落實相關的標準規範的情況。
(二)質量和安全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包括地質勘查單位內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檔案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建設實施情況。
(三)地質勘查活動誠實守信情況。包括地質勘查單位公平競爭、誠信履約情況。
(四)信息公示情況。包括地質勘查單位在地質勘查監管服務平台及時準確公示、更新本單位信息的情況,按時填報地質勘查活動的情況。
(五)地質勘查活動投訴舉報等其他事項。主要檢查地質勘查單位在本年度內是否被投訴舉報,以及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或者檢查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檢查人員現場填寫檢查表並作出檢查結論,經被檢查地質勘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作為原始資料存檔。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發現地質勘查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核實後,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異常名錄的決定,通過監管平台公示,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關義務:
(一)質量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的;
(二)地質勘查活動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及時填報公示信息,經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醒,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公示的;
(四)拒絕和阻礙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應列入異常名錄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關義務的,可向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提出核實申請。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經核實後,作出是否將其移出異常名錄的決定,並在監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二條 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按規定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的,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在核實後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通過監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三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發揮入口網站、行業報刊及新媒體的作用,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進行曝光,並向“信用中國”網站推送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單位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後已按規定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且未發生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向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提出核實申請,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經核實後,作出是否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並在監管平台公示;被同步列入“信用中國”嚴重失信主體的,由地質勘查單位按“信用中國”相關要求申請移出。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在作出將地質勘查單位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前,告知其擬被列入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地質勘查單位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通過監管平台向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訴。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及時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經核實存在錯誤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對被列入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每年實地檢查至少1次。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財政出資項目安排、授予榮譽獎勵等工作中涉及地質勘查單位評價的,應通過“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查詢信用信息,對被列入異常名錄的地質勘查單位應依法予以限制;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地質勘查單位應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九條 地質勘查單位在地質勘查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技術鑑定
第三十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依託公益性地質勘查單位和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專家庫,組建技術鑑定專家組,依託重慶市地質礦業協會組織開展地質勘查活動技術鑑定與服務工作,並將相關鑑定結果納入監管平台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地質勘查技術鑑定與服務工作具體範圍包括:
(一)受行政管理機關委託,就監督檢查或處理投訴舉報等事項中的技術問題進行鑑定;
(二)受人民法院委託,就有關案件中的地質勘查專業問題進行鑑定;
(三)受地質勘查市場當事人委託,就地質勘查項目中的質量糾紛等進行技術鑑定。
第三十二條 地質勘查技術鑑定與服務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不得違法違規操作,影響鑑定的質效。
第七章 監管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組織建立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和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由監管平台公示的地質勘查單位組成。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為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財政經費保障,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監督管理隊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健全依法履職、盡職免責的保障機制。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2月17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