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醫療保障局

重慶市梁平區醫療保障局

重慶市梁平區醫療保障局是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梁平區醫療保障局
  • 主管部門: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重慶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
(二)貫徹執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實施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執行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適時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
(五)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額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實施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額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機制、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
(七)貫徹執行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落實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落實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九)負責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工作。經辦醫療救助業務,組織開展城鄉居民醫療救助政策宣傳和相關培訓,推進城鄉居民醫療救助信息系統建設。
(十)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重慶市梁平區醫療保障局要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二)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重慶市梁平區醫療保障局要建立與重慶市梁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梁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梁平區稅務局等部門的溝通協商機制,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機關日常運轉管理事項。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退休人員管理、黨群、安全、保密、信訪、機要、信息、檔案、宣傳、政務公開、後勤保障和內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二)規劃基金財務科。承擔規劃基金財務管理事項。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負責醫療保障基金年度預決算編制、審核,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財務核算、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科。承擔醫療待遇保障管理事項。負責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籌資及待遇政策、城鄉醫療救助,承擔城鄉醫療救助、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其他各項補充保險的管理,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落實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醫療保障扶貧等工作。實施全區長期護理保險參保籌資和待遇落實。
(四)醫藥服務管理科。承擔醫藥價格、招標採購、醫療協定等管理事項。負責貫徹執行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貫徹執行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額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政策,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政策,實施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和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指導醫藥機構醫保定點資格的確認和醫保服務協定簽訂,推進招標平台建設。
(五)基金監管科。承擔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事項。負責內控制度建設及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等工作。指導經辦機構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等工作。組織協調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事項。

事業單位

(一)重慶市梁平區醫療保障事務中心
落實醫療保障政策,經辦醫療保障具體事務。
1.負責宣傳並貫徹執行國家和重慶市關於醫療保障的法律法規、政策。
2.負責貫徹執行醫療保障業務操作規範和經辦服務流程,有序開展醫療保障經辦服務。
3.負責全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參保登記、編制征繳計畫和相關業務工作。
4.負責全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費用審核、結算工作、編制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計畫。
5.負責全區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定的簽訂,對協定履行情況跟蹤管理。
6.負責全區醫療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參與編制基金預決算草案。
7.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稽核工作, 建立和完善內控制度。
8.負責全區醫療保障業務諮詢、宣傳、培訓和參保對象的權益告知、查詢等服務工作。
9.負責醫療保障業務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統計分析等其他事務性工作。
10.指導鄉鎮(街道)開展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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