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榮昌區醫療保障局

重慶市榮昌區醫療保障局

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慶市榮昌區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重慶市榮昌區醫療保障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榮昌區醫療保障局
  • 行政級別:正處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重慶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障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執行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貫徹落實城鄉 醫療保障待遇標準,貫徹落實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貫徹落實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地方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醫保目 錄準入談判地方規則。
(五)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執行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監督實施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的使用 。
(七)貫徹執行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貫徹執行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重慶市榮昌區醫療保障局要落實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 負擔。
(十一)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重慶市榮昌區醫療保障局要建立與重慶市榮昌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榮昌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榮昌區稅務局等部門的溝通協商機制,加強制度、政策街接,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機要、信息、檔案、宣傳、政務公開、後勤保障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承擔醫療保障基金年度預決算草案編制、審核。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核算、內部審計工作。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承擔醫療保障統計工作。組織起草醫療保障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本單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負責機關黨群工作,承擔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 教育培訓、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二)醫藥服務管理科。貫徹執行醫療保障參保籌資和待遇政策。貫徹落實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承擔城鄉醫療救助、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其他各項補充保險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承擔醫療保障扶貧工作。建立完善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貫徹執行重慶市長期護理保險參保籌資和待遇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地方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醫保目錄準入談判地方規則。貫徹執行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執行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招標採購平台的使用。
(三)基金監督科。組織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人員編制

重慶市榮昌區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
重慶市榮昌區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重慶市榮昌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重慶市榮昌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鄒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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