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市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意在為深入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規範重慶市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促進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適用地區:重慶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規範重慶市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促進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技術創新示範企業(以下簡稱示範企業)是指本市工業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範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規範、有序推進。
第四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委)聯合重慶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示範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並對示範企業的運營和發展給予指導。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示範企業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具體時間以每年下發的申報通知檔案為準。
第六條 申報示範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成立3年以上,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二)具有市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
(三)具有一項以上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且已實現產業化,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四)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領先地位
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本市同行業處於先進水平。有較完善的質量標準管理體系,積極參與或推進標準的制修定工作。
(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
企業研發投入強度在全市同行業處於較高水平,有健全的研發機構並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在領先的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三)具有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
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注重自主品牌建設,通過競爭發展,形成了企業獨特的品牌,並在市場中享有相當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企業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現金流量充足。
(五)具有較強套用新技術能力
積極實施技術改造,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力,節能減排降耗具有較強示範作用。
(六)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創新文化
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並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認定申請
企業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報材料,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市經濟信息委;
各控股(集團)公司、市級企業可按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上報市經濟信息委。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數據表》(見附屬檔案);
2.上年度財務報表;
3.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有關的可用於證明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及成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職能部門公開數據或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為準。
(三)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電子版。
第十條 組織評審
(一)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二)市經濟信息委聯合市財政局依據產業政策、重慶市技術創新戰略導向、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或組織必要的實地考察,擇優確定重慶市技術創新示範企業擬認定名單,並在市經濟信息委入口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認定及授牌
市經濟信息委聯合市財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認定,並授予“重慶市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稱號。
每年集中認定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範企業管理
第十二條 獲得認定的示範企業名單將在市經濟信息委等有關部門入口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示範企業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情況通過區(縣)經信委或相關主管部門報市經信委。
第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委和市財政局對示範企業的技術創新工作優先予以支持,在市工業振興專項資金中對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的創新項目擇優予以資助獎勵,優先從市級企業技術創新示範企業中推薦申報國家級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
第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委對示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依據本辦法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對合格的示範企業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撤消稱號、發布有關公告並摘牌。
第十六條 申報企業利用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示範企業認定資格的,撤銷示範企業稱號,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取消其三年內申報示範企業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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