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案

1990年6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案
  • 頒布時間:1990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6月27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二、第三條修改為:城市規劃管理應貫徹執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經批准的各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修改時,應按法定程式備案或報批。
四、第二十六條第八項修改為: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坐標和標高編制竣工圖,連同有關資料在竣工驗收六個月內送城建檔案館存檔。
五、第六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的上一級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部門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建設單位和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條例》中規定的“違章建設”均改為“違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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