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199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一、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離開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到異地居住的育齡公民(以下簡稱流動人口),應遵守計畫生育法規、政策”。修改為“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
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5年9月...
《 重慶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是為了保障公民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規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工作,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而制定的辦法。 條例修訂 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對2009年3月23日起施行的《重慶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 為嚴肅處理人口和計畫生育違法違紀行為,保證人口和計畫生育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1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根據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草案中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
1991年4月27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保證《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加強計畫生育管理,嚴格控制人口增長,根據《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畫》的通知》是一項由重慶市政府頒布的條例。中文名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畫》的通知 繼續審議項目 2件 審查批准項目 10件 預備項目 16件 渝人辦〔2014〕6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解決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衛生...
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檔案全文 國務院決定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鄉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批准的範圍內開展下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二)取出宮內節育器;...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中發﹝2013﹞15號)、《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國衛辦指導函﹝2014﹞419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
重慶市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工作規範(試行) 為加強計畫生育信息統計管理,保障各級計畫生育信息統計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當前法律法規尚未修改,生育證只能依原規定辦理。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人口計生法規定,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地方法規 2021年11月29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
第二條 推行計畫生育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夫妻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 推行計畫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少生、優生、優育。計畫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避孕、經常工作為主的方針,輔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
《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已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2021年12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內容解讀 《條例(修正草案)》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的生育支持措施進行修改。共刪除25條,修改20條,增加20條,現為48條。重點...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該《條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內容解讀 在獎勵與社會保障方面,《條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職工,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婚假期間,其享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對...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若干規定的決議》修正 1986年6月1日重新公布。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計畫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的...
《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是為了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畫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對《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進行修正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大連市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辦法為實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定製的。本辦法2023年1月2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全文 大連市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為貫徹發展環境綜合整治“十個一批”行動精神,加強暫住人口管理,改善發展環境,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重慶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作如下修訂:一、第四條第三項修訂為:“依法進行暫住人口登記、發證、註銷等管理工作;”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協助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暫住人口婚育證明查驗工作。...
《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實行計畫生育是我國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國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二...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一切組織和公民(含戶籍在我省離開省境的公民)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計畫生育,堅持國家指導和民眾自願相結合的原則。貫徹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的方針。堅持計畫生育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民眾勤勞致富奔小康、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國家機關、社會...
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1、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5天的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