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重慶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結合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重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重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重慶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結合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的規範、管理、運行、監督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 實施行政許可行為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廉潔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處室職責) 局政策法規處承擔行政許可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規範本單位行政許可工作。
局園林綠化規劃設計管理處負責管理局政務服務視窗(以下簡稱視窗)。
局科技信息處負責行政許可工作相關的信息技術支持和網路信息安全監管,負責信息公示、技術保障等相關工作。
具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業務處室為該事項的責任處室(以下簡稱責任處室),負責具體開展行政許可工作、督促指導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開展本處室業務範圍內的行政許可工作。
第五條(工作人員職責) 責任處室應當明確具體的行政許可工作人員,並建立AB角制度,確保行政許可辦理的連續性。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實施規範、辦事指南和審核要點的要求和流程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式和超過承諾時限辦理行政許可。
第六條(視窗職責) 行政許可實行“一個視窗對外”制度,視窗負責統一接件、統一出件,對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形式審查。
視窗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範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設定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崗位職責、管理制度、進度查詢方式、諮詢及投訴渠道,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七條(平台要求)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事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應當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要求,全部納入全市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政務服務平台)統一辦理,實行全過程記錄、全流程監管。
行政許可事項管理
第八條(清單管理) 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目錄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應全部納入《重慶市、區縣、鄉鎮三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第九條(許可規則) 責任處室負責報備行政許可事項的設立和動態調整,負責制定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規範、辦事指南和審核要點等行政許可運行規則,負責制定行政許可的辦理流程,並嚴格按規定開展行政許可工作。
第十條(動態調整)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作動態調整,由責任處室及時報政策法規處審查後按程式報審: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設定依據立改廢釋,需新增、取消、下放或變更的;
(二)國務院、市政府決定取消、下放,需對應取消或承接的;
(三)因機構職能調整或改革需要,需新增、取消或變更的;
(四)在實際工作中發現有遺漏,需對應新增的。
行政許可的運行
第十一條(許可受理)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責任處室應噹噹場受理。通過線上申請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材料和時限要求。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應當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時限要求) 行政許可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責任處室應當在辦事指南中明確辦理行政許可的承諾期限,並在承諾期限裡面辦理完畢。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評估、鑑定和專家評審等程式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期限內。
第十三條(許可辦理) 責任處室辦結行政許可事項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出具準予許可的文書、證照等結果檔案;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許可文書並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四條(結果送達) 視窗收到責任處室出具的行政許可結果檔案後,應當及時上傳政務服務平台並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申請人要求對結果檔案進行郵寄的,應當提供郵寄服務。
第十五條(檔案要求) 行政許可的過程材料和結果檔案(紙質或電子)應當由各責任處室建立專門檔案全部留存,確保行政許可行為全過程有據可查。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資料歸檔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公示制度) 行政許可事項的目錄清單、辦事指南、審核要點等應當公示的材料,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通過局入口網站連結到政務服務平台進行線上公示,同時在視窗進行線下公示,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責任處室應當在決定做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的結果在局入口網站上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開的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更正。
第十七條(印章要求) 行政許可的結果檔案須使用專用印章。行政審批專用章由視窗統一管理,並按要求製作電子印章。視窗應當建立公章管理制度,規範用章行為。
第十八條(電子證照) 行政許可的結果檔案,屬於證照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統一標準規範生成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子證照應當及時、全量歸集到市電子證照基礎資料庫。非證照的結果檔案也應當電子化,參照電子證照管理。
第十九條(信息管理) 行政許可行為應當加強信息化管理,通過政務服務平台與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其它信息平台進行對接,推進信息共享。
特殊情形
第二十條(告知承諾) 對不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健康、重大財產安全的,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提出願意採取告知承諾方式並達到承諾書要求的相關條件的,責任處室原則上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同步開展事中事後監管。
監管中發現被許可人不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或者承諾不實的,責任處室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並辦理註銷手續;因被許可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後果和經濟損失均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容缺受理)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者申請材料欠缺的行政許可事項,可以實行容缺受理。申請人作出相應書面承諾後,責任處室可以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並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齊補正全部材料後,在承諾辦理時限內及時辦理。
第二十二條(特殊環節)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過程中依法設立專家論證、現場勘查等特殊環節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辦理。
審查中發現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責任處室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式組織聽證。
第二十三條(撤銷許可) 行政許可有以下情形的,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責任處室應當依法依規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並辦理註銷手續。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工作人員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撤銷後果) 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被撤銷後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事中事後監管) 責任處室應當加強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對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等進行核實,適時開展實地檢查。責任處室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聯動,合理確定監管頻次和監管方式。
監管情況應當書面記錄,建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信用管理) 行政許可受理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社會信用情況進行查詢,鼓勵申請人進行信用承諾。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不適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七條(紀律監督) 局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接受職責範圍內行政相對人、社會公眾對涉及行政許可相關工作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八條(違規辦理責任) 工作人員開展行政許可時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及時整改,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行政許可事項未在政務服務平台運行的;
(二)未按承諾時限完成行政許可辦理的;
(三)未按規定通過視窗接收紙質材料、送達結果檔案的;
(四)違法、違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導致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的;
(五)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因業務不熟練或者疏忽大意導致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六)應當歸集的電子證照數據未及時歸集到電子證照庫,未按照要求將辦理材料電子化,未及時完整歸集自然人、法人信息的;
(七)其它與市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要求不符合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其它責任) 審查人員或者其它工作人員在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行為,經調查屬實的,由相關機構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附則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於印發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重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為規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重慶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結合城市管理工作實際,我局在修訂《重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暫行辦法》的基礎上,草擬了《重慶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行政許可的運行、特殊情形、監督檢查等5個方面,共30條。一是明確了本《辦法》的主要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等基本要素。二是明確了我局行政許可工作涉及的各處室(含政務服務視窗)的主要職責和工作分工。三是規範了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明確了動態調整等規則。四是明確了行政許可行為的工作流程,落實了電子印章、電子證照的使用,以及信息管理等要求。五是對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特殊情形,以及行政許可的撤銷進行了規定。五是健全了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機制,規定了責任人員的追責情形和應承擔的相應責任等。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的主要目的是為明確我局實施行政許可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建立行政許可工作的相關制度,並對《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要求進行細化,對我市政務服務工作相關要求進行落實,未增加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對於行政許可行為的具體實施中,本《辦法》未規定的情形,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等上位法律法規、市委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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