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進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

《重慶市進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是為了進一步深化重慶市供水接入改革的營商環境,根據《重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等法規規定、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清理規範城鎮供水管道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5號)等部署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

2023年10月,重慶市城市管理局等五部門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進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城市管理局等五部門
  • 文號:渝城管局發〔2023〕8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交通局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發〔2023〕8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局、公安局、規劃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委、交通局,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城市管理、公安、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部門,各城市供水企業,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重慶市供水接入改革的營商環境,根據《重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清理規範城鎮供水管道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5號)等要求,結合本市城市供水接入實際,現將制定的《重慶市進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交通局      
2023年10月27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深化重慶市供水接入改革的營商環境,根據《重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等法規規定、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清理規範城鎮供水管道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5號)等部署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按照國際可比、對標世行、中國特色的原則,紮實推進重慶市城市供水接入改革工作,聚焦提高用戶便利度、獲得感、滿意度目標,進一步壓縮時限、最佳化環節、簡化審批、協調聯動、加強保障、落實責任,切實提升城市供水接入效率和服務水平,為我市營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支撐。
二、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城市供水接入口徑為DN200及以下的項目。
三、工作目標
(一)供水接入環節。供水接入環節壓縮為2個,即“受理踏勘審核”、“接入通水”環節。
(二)供水接入時限。
1.無需建設外線管道的用戶接入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包括“受理踏勘審核”2個工作日、“接入通水”2個工作日。
2.需要建設外線管道的用戶接入時間不超過8個工作日,包括“受理踏勘審核”2個工作日、“接入通水”6個工作日。
(三)供水接入申報材料。申請供水接入需提交材料精簡為2項:權屬證明、營業執照。
(四)供水接入費用。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其供水接入工程費用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2021年3月1日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供水主管道至建築紅線間的供水接入工程費用不由用戶承擔。供水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溝由政府投資建設,管道由供水企業投資鋪設。
四、辦理流程
(一)受理踏勘審核環節。
在“渝快辦”政務服務統一平台開通水電氣訊聯合報裝系統的線上受理通道,實現線上報裝、一次不跑。各區縣政務服務大廳開通水電氣訊綜合辦理視窗,提供線上線下融合服務。用戶提交申請後,供水企業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踏勘審核,並答覆供水方案。(責任單位:市水務集團、市水投集團,各區縣供水企業;時限:2個工作日)
(二)接入通水環節。
1.無需建設外線管道。行政審批方面,無審批事項。管道鋪設方面,供水企業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接入通水。(責任單位:市水務集團、市水投集團、各區縣供水企業;時限:2個工作日)
2.需要建設外線管道。行政審批方面,通過明確3項免於審批和2項告知承諾,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即免於辦理建設工程(臨時)規劃許可證核發;免於辦理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但應及時告知主管部門開挖信息;免於辦理工程建設涉及綠地、樹木審批(不含永久占綠、遷移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砍伐樹木)。涉及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利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不破壞公路結構、不影響設施安全)等設施許可採取告知承諾方式;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採取告知承諾方式。(責任單位: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交通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管廊管溝建設方面,主動靠前服務,加快建設進度,工期不超過4個工作日。建立分段驗收、動態交付機制,及時將驗收合格的管廊管溝交付給供水企業。各土地整治實施單位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委託相關供水企業從事管廊管溝建設,實行先委託後付費的模式,具體費用以審計結果為準。(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時限:4個工作日)
管道鋪設方面,主動靠前服務,供水企業要加強與管廊管溝建設單位的協調合作,用好管廊管溝分段交付的作業面,加快管道鋪設進度,工期不超過4個工作日。供水接入工程的總工期不超過6個工作日。(責任單位:市水務集團、市水投集團,各區縣供水企業;時限:4個工作日)
3.特殊規定。供水接入如涉及鐵路、河流、高速公路、輸油管、輸變電網、軌道交通、國防光纜等特殊情況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其時間不計入總時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級各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細化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精簡壓縮相關審批流程,及時更新辦事指南。各區縣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市級工作安排,統籌推進轄區內相關工作。各供水企業要做好靠前服務,主動開展工作,對實施告知承諾的項目,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承諾事項完善各項工作,確保用戶按時獲得用水。
(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各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的總體要求和時間安排,針對最佳化調整後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環節,及時制定出台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細則,進一步明確審批的管理流程、辦結時限、前置條件,及時更新相應的辦事指南,編制告知承諾規範格式。各區縣政府要進一步最佳化涉及管線開挖的相關行政許可,進一步壓縮供水接入辦理時間。
(三)強化信用監管。從重前置審批轉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推動建立覆蓋用戶、供水企業等各類主體和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審批等環節的行業信用體系,發現承諾不兌現或者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依規納入信用管理。
(四)強化宣傳引導。要將加強營商環境宣傳擺在工作重點位置,提升重慶最佳化營商環境供水接入的知曉度和影響力。各區縣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在入口網站、新媒體平台等開設“最佳化營商環境”專欄,持續開展常態化營商環境宣傳活動。及時宣傳報導重慶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實踐和成效,加大對典型案例和先進事跡的宣傳力度。組織開展政策進園區、進樓宇的宣傳解讀工作,通過微視頻、專題片等方式,加強政策宣傳培訓。
六、施行日期
(一)本實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試行。
(二)本方案實施後,《重慶市深化供水接入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試行)》(渝城管局發〔201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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