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質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

重慶市地質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

為規範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不斷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2022年,重慶制定出台《重慶市地質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地質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9日
發展歷程,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12月9日,《重慶市地質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已經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不斷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重慶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調查評估,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影響較大的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第四條 調查評估工作應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原則。
第五條 調查評估實行分級負責制。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指導、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因地質災害死亡3人—30人(不含30人)的調查評估工作。
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因地質災害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調查評估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全力配合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第六條 特殊情況下,市級可以提級調查區縣負責的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也可授權區縣組織實施市級負責的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區縣開展調查評估確有困難的,可向市級申請力量支持。
第七條 跨區縣行政區域,且造成人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影響較大的地質災害,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可指定其中1個區縣應急管理部門牽頭開展調查評估。
第二章  調查評估程式
第八條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調查的原則,啟動調查評估程式。
第九條 地質災害調查評估程式包括但不限於:成立調查評估工作組,開展調查,編制、送審調查報告,移交線索,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調查評估程式啟動後,原則上應在60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工作,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調查評估報告。
第三章 調查評估組織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設立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成立。調查評估工作組可根據調查評估工作實際情況,下設綜合協調、技術調查、損失評估、應急處置、責任認定等專項工作組。
第十二條 調查評估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評估工作組組長由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以及技術支撐單位有關負責人和專家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參加。
第十三條 調查評估工作組成員不得擅自對外公布地質災害和調查評估有關信息。
第四章  調查評估實施
第十四條 調查評估工作應客觀分析地質災害的發生機理、致災原因以及防災減災救災情況。
第十五條 調查評估工作組根據工作需要,可採取以下方式開展調查:
(一)聽取屬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情況匯報;
(二)現場查看;
(三)查閱和調取相關文字、音像資料和數據信息;
(四)詢問有關人員;
(五)走訪座談、入戶調查;
(六)復盤推演、技術分析;
(七)組織論證,必要時進行技術鑑定。
調查評估工作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地質災害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六條 委託相關技術機構開展調查評估技術鑑定等服務工作時,應當明確服務內容和工作要求;受委託技術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對所提供的技術結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七條 屬地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現場救援指揮部應當分別總結地質災害發生和應急處置工作,向調查評估工作組提交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基本情況;
(二)災前預防治理情況;
(三)災前監測預警和避險轉移撤離情況;
(四)先期處置情況及信息報告情況;
(五)應急預案實施情況;
(六)現場組織指揮情況;
(七)現場救援情況;
(八)現場管控情況;
(九)信息發布情況;
(十)應急資源保障情況;
(十一)經驗教訓及工作建議。
第十八條 屬地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現場救援指揮部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地質災害防治、應急處置證據資料。
第十九條 調查評估工作組在全面開展調查的基礎上編寫調查評估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地質災害基本情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災害範圍、人員傷亡、災害損失及影響等。
(二)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全面分析災害成災機理、自然因素、人為因素等。
(三)地質災害發生過程。詳述災害發生過程。
(四)災情應對及救援情況。對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和救援、輿情管控、災後救助等進行全面分析。
(五)評估結論。對災害發生和處置過程以及各責任單位的工作規範性、科學性、合理性作出結論。
(六)存在的問題。總結分析災害防治與救援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
(七)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對在災害防治救援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分析認定,並提出處理建議。
(八)整改建議。提出針對性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議。
第二十條 調查評估報告應由調查評估工作組組長簽字確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調查評估工作組應將審定後的調查評估報告傳送至屬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布調查評估報告情況。
第二十二條 調查評估工作組應當將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移交負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五章  調查評估保障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調查評估工作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所規定的調查評估,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影響較大的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辦法》中提到除了地質災害的基本情況和發生原因以及過程等,調查評估工作組編寫的調查評估報告還應當包含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辦法》還提出調查評估工作組應將審定後的調查評估報告傳送至屬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布調查評估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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