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是2007年9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頒布時間:2007年0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審議結果,

條例全文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007年9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5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四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五章 地質災害綜合治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綜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適用本條例。
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土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避讓優先、綜合防治的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地質災害的分級包括災情分級和險情分級。
地質災害災情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十人以上不滿三十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三人以上不滿十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不滿三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一百萬元的。
地質災害險情按照威脅程度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一億元以上的;
(二)大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在五百人以上不滿一千人,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五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的;
(三)中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不滿五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五千萬元的;
(四)小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員不滿一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不滿五百萬元的。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轄區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綜合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人承擔。
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到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質資料資料庫,實現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質資料除外。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提高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宣傳。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有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者阻撓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 規劃自然資源、應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評價。根據調查結果,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風險區,提出分類處置和分級管理的意見。根據地質環境變化情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區域地質災害補充調查。
地質災害易發區分為高易發區、中易發區、低易發區。地質災害風險區分為極高風險區、高風險區、中風險區、低風險區。
第十五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劃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風險區納入地質災害數據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發展改革、教育、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旅遊、應急、氣象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風險區、重點防治區及防護重點;
(四)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救援、綜合治理等防治項目及任務;
(五)地質災害防治經費估算;
(六)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發展改革、教育、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旅遊、應急、氣象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現狀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條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及本年度地質災害發展趨勢預測;
(二)根據水文、氣象等預測情況確定重點防範期;
(三)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範圍及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救援、綜合治理等防治項目及任務;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六)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和治理責任人;
(七)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支撐單位。
受長江三峽庫區水位影響的地質災害,應當將水位升降期確定為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
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二十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群測群防體系,落實群測群防員、片區負責人、駐守地質隊員、區縣技術管理員崗位職責,組織、協調、調度開展群測群防工作。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範期的巡查,發現險情、災情及時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職責組織監測預警,受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與和協助監測預警工作。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鼓勵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化建設,實現數據採集、傳輸、分析、共享和預警發布等全過程智慧型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標誌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和擅自移動。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年度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和地質災害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年度預測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納入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發布。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本級氣象主管機構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應當包括地質災害風險區和風險等級。
地質災害臨災預報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應當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範圍和影響程度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但是,發現地質災害情況特別危急時,可以直接向受地質災害威脅對象通報險情。
第二十四條 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定明顯警示標誌。
第二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監測、搬遷或者治理措施,保護地質災害危險區內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必要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限制或者禁止人員進入地質災害危險區。
第二十六條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解除已採取的有關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從事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關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或者加劇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及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已開展區域評估的,該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低易發區內修建自用、臨時、小型建(構)築物的,可以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九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是否適宜建設的結論以及具體的防治措施,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三十條 未按照規定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建設項目,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用地或者規劃許可手續。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應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級教育、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定期組織開展預案演練。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應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第三十四條 發現地質災害災情或者險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應急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他部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應急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並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分級報告。情況危急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受威脅對象撤出危險地帶,必要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應急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或者險情報告後,應當在一小時之內報告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應急主管部門、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應急主管部門、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指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搶險救災。
第三十六條 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者險情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啟動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或者險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險情。
第三十七條 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發生其他類型地質災害災情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三十八條 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需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調集人員,徵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對搶險救災區域採取交通管制、強行組織避災疏散、對直接威脅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或者妨礙搶險救災的建(構)築物進行強行拆除等措施。
因搶險救災需要,徵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交通工具、設施、設備等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九條 發生地質災害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受災民眾的避險轉移、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救災物資發放和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受災民眾給予適當救助。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賠償。
第四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受災民眾,做好社會穩定工作,並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災後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質災害綜合治理
第四十一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治理;大型地質災害,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治理;中型以下地質災害,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受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第四十二條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或者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標準和技術規範;與主體工程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建設工程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初步設計,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有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四十七條 對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可以實施避險移民搬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規劃自然資源、應急等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建設用地或者規劃許可手續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五十條 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關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或者加劇地質災害活動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占、損毀、損壞、擅自移動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標誌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弄虛作假,或者降低工程質量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或者發生地質災害,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
(二)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三)地質災害風險區,是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條件,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存在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風險的區域。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2020年6月4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文本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20年6月4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一、關於地質災害險情通報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地質災害險情可能由監測人以外的其他人發現。為了及時讓受威脅對象知曉危險,有效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在情況特別危急時,險情發現者都可以向受威脅對象通報險情,不宜限定為監測人。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表決稿第二十三條作了相應修改。
二、關於災情險情的報告時限
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應急、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接到大型以上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報告後,應當在一小時之內報告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一小時”的時限過長,建議將其修改為“立即”。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保留“一小時之內”的表述更為妥當,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小時內將突發事件信息上報市人民政府,地質災害也屬於突發事件,報告時限宜與該條例保持一致。第二,本條中的報告不同於一般意義的口頭告知,具有特定的內容要求,區縣(自治縣)在接到大型以上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報告後,需要核實相關情況,判定災害性質,估算災害規模、等級和影響程度等,在一小時之內完成上報比較合理。因此,表決稿未作相應修改。
三、關於受災民眾的救災保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只規定了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保障、救助、安置受災民眾方面的職責,地質災害比較嚴重,特別是發生大型以上地質災害時,僅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力量,難以有效應對,建議增加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也應當履行相應職責。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表決稿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作了相應修改。
四、其他修改
有意見認為,建議依照預算法的表述,將二次審議稿第七條中“財政預算”修改為“政府預算”。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表決稿第八條作了相應修改。
此外,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建議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

市人大常委會: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20年3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提高我市地質災害防治水平,促進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修訂該條例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將修訂草案推送給全體市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徵求意見,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實地聽取相關基層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召開專題論證會,對部門職責、地質災害成因認定等問題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20年5月22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相關部門的職責
有意見認為,修訂草案第六條無需單獨設款規定應急主管部門的職責,只需在一併列舉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時列舉應急管理部門即可。法制委、法制工委與市委編辦、市人大城環委、市司法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應急局對相關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職責進行了專題研究,認為應急管理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的職責和作用非常重要,其職責在條例中應當單獨規定。因此,二次審議稿未作修改。
二、關於群測群防體系建設
市人大城環委認為,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群測群防體系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未能體現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建議增加規定,明確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群測群防體系的內容。同時,第三款的內容已經被前面兩款涵蓋,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二次審議稿作了相應修改。
三、關於監測預警信息化建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對地質災害防治十分重要,建議增加運用大數據智慧型化手段開展監測預警的內容,不斷提高監測預警工作水平,把“預防為主”的原則落到實處。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在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三款,表述為:“鼓勵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化建設,實現數據採集、傳輸、分析、共享和預警發布等全過程智慧型化管理。”
四、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方面進一步細化,以增強公眾的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二次審議稿新增一條作為第九條,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在地質災害防治宣傳教育方面的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僅規定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質災害時,區、縣(自治縣)政府的救助義務,對受災民眾的保障力度不夠,建議進一步細化完善。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二次審議稿作了相應修改。
有意見提出,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土石流的防治,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建議增加排除適用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在二次審議稿第二條中增加了相關規定。
此外,二次審議稿完善了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預報內容、應急徵用補償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的定義等相關內容,調整了部分條文的順序,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