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規定》是一項由重慶市政府頒布的、對保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做出具體規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渝府令[1998]24號
- 發布日期:1998-06-01
- 生效日期:1998-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渝府令[1998]24號
【發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管理及執法工作。
(一)直徑500毫米以上(含500毫米)的供水管道為2米;
(二)直徑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5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為1米;
(三)直徑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的閘閥,消火栓為1米;
(四)直徑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供水管道上的伸縮器、流量計、壓力表、壓力自動記錄儀為1米;
(五)窨井(井座四周)為1米;
(六)直徑15―80毫米的立戶水錶為0.5米;
(七)直徑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的立戶水錶為1米;
(八)排水閥、排氣閥為0.5米;
(九)其他管道附屬設施四周0.5米。
(一)修建任何永久性的建(構)築物;
(二)擅自修建臨時性建(構)築物和管線設施;
(三)挖坑取土或倒棄土。
禁止盜竊、損壞、侵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拆卸、更改、添裝、移動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將自備水源加壓設備等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連通。
(一)施工單位負責人簽署的堆碼、修建或相關手續的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
(三)工程設計圖、地形圖及規劃部門的紅線圖。
(一)建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移動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的批文、地形圖、工程設計圖及規劃部門的紅線圖。
移動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按城市供水企業定額規定計付,遷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由供水企業負責。
(一)有本規定第六條(一)、(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拆除或搬遷,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本規定第六條(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恢復原狀,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拆除,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其他區市縣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