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企業改制的若干意見

為全面推進重慶市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促進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因此發布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企業改制的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企業改制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渝府發[2001]52號
  • 發布日期:2001-07-12
  • 生效日期:2001-07-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背景,內容,改制範圍,改制目標,改制種類,改制措施,

檔案背景

為全面推進重慶市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促進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因此提出如下意見。

內容

改制範圍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企業主管部門、市政府授權投資主體、控股(集團)公司所投資或所屬未改制的國有企業必須進行改制。其中,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擬破產和長期停產的國有企業,不列入改制範圍。

改制目標

通過繼續深化改革和相關領域的配套改革,到2010年,我市國有企業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近期目標:全市地方國有企業中的工廠制企業要全面完成改制任務;《公司法》頒布前設立的公司要進行規範;除影響全市經濟的大集團、大公司進行授權經營及少數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一般不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原則上要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有關改制的程式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企業改制報批程式暫行規定的通知》(渝辦發〔2001〕2號)執行。

改制種類

(一)經濟效益好的企業
資產負債狀況好、產品有市場、效益好的企業可按照《公司法》改制為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可按照《公司法》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實現在證券市場直接融資創造條件。
(二)債轉股企業
1.國家批准債轉股實施方案的企業。
要以新股東進入為契機,可整體改制設立新公司或分離非主業和非經營性資產後設立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已改為公司制的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做到同股同權,同股同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2.提倡和鼓勵企業之間、企業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債權轉股權。
可比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轉股辦法,經過協商將市級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股權;鼓勵各控股(集團)公司之間、企業相互之間交叉持股。債權按帳齡時間長短折價轉為股權,相應進行公司改制或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
3.推動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債轉股計畫外進行債權轉股權。
企業應主動與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協商,將已剝離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在國家債轉股計畫之外進行債轉股。
(三)資產負債結構基本正常但現金支付能力差的企業
政府授權投資主體、控股(集團)公司對所投資的獨資企業,可按照淨資產等額置換原則進行股權置換、實現相互交叉持股的方式改制為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具體包括:1.產業有一定關聯度,或產品具有協作配套關係的國有企業,以資本聯結為紐帶,改組成公司制企業;2.選擇往來密切、交易相對固定的企業,實行交叉持股,以利企業發展穩定的合作關係。
(四)資產債務重組企業
債務負擔較重而又不宜破產,尚存局部優勢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經與主要債權人充分協商,剝離其有效資產,並承擔一定額度的債務和人員,由合法投資人(不含原企業)註冊成立新企業,向原企業收購經主要債權人和原企業所有人共同認可且經有相應資產的評估機構評估後剝離的有效資產,原企業用轉讓資產的收入償付債務和安置人員。在此基礎上,新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的融資機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引資嫁接企業
鼓勵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企業主管部門、市政府授權投資主體、控股(集團)公司在引資嫁接過程中採取向社會公開競價拍賣、協定轉讓方式出售持有的國有資產(含產權、股權)。市外企業、民營企業與我市國有企業合資重組,均應按照《公司法》進行改制。
(六)整體出售企業
國有企業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採取向社會公開競價拍賣、協定轉讓方式整體出售企業國有淨資產;有條件的國有企業,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決議同意,按規定程式報批後,也可採取由職工出資整體購買國有資產方式改制為股份制企業,並由新企業承接原企業債權債務。

改制措施

一資產處置
 1.企業改制時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將呆帳、死帳等資產損失報經財政部門審查核銷,沖減企業淨資產。財政性借款,符合呆帳條件的,報經財政部門予以核免並作相應財務處理。
(1)對債權或債務單位已經停業註銷、破產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或破產法律檔案等證明材料後,對企業的應收帳款等形成的呆壞帳損失予以核銷。
(2)對應收帳款帳齡在3年至5年的,按程式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銷50%,應收帳款帳齡在5年以上的,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全部核銷。
(3)企業對外投資、在建工程,確屬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損失,在有關證明材料齊備後可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核銷。
二除市政府授權投資主體、控股(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收入留歸市政府授權投資主體、控股(集團)公司外,其餘全部收繳同級財政,專款專用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
三.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按以下方式處置:
(1)改制企業應剝離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用地及職工住宅用地,原則上採取劃撥方式處置:
(2)涉及控股(集團)公司和市政府授權投資主體所屬企業的生產經營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全部由政府出讓,土地出讓金轉作該類公司國家資本金或由其持有相應股權;
(3)其他改制企業,如果企業淨資產(不含土地出讓金)不足支付改制成本時,可用土地出讓金解決,剩餘部分按照土地出讓管理的有關規定上交。
4.職工購買支付完改制成本後的經營性國有淨資產,一次性付清款項可優惠20-30%,優惠部分在國有淨資產中抵扣。優惠20%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優惠超過20%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審批。
職工住房按房改有關政策,由職工向改制後的住房所有權人購買或繼續租住。
5.自帶項目、產品,且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購買企業淨資產51%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除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外,經原所有人同意,可給予轉讓價格20-30%的優惠,優惠部分在國有淨資產中抵扣。優惠20%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優惠超過20%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審批。
6.改制為非國有性質的企業,原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歷年結存的工資基金與福利基金品迭後,尚有結餘的,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可以轉入改制後的新企業或轉為職工持股。
7.改制為非國有性質的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險中屬於原企業應承擔的費用,作為企業改制成本,扣減原企業淨資產。
剝離社會職能
 8.國有工業企業自辦的中國小校全部移交給社會。具體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有工業企業自辦中國小校廠校分離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00〕80號)和《關於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有工業企業自辦中國小校廠校分離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渝經發〔2000〕13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9.企業職工生活用水電氣原則上應從企業剝離,由社會直供,有關費用由企業、職工和水電氣部門共同承擔;不能剝離的,應每戶計量,由企業按市場價或不低於企業實際成本價進行收費。
10.其他非經營性資產。具備條件的可剝離成立獨立性經營實體,由改制設立的新企業給予3-5年補助。
有關稅收問題
 11.改制後新企業的所得稅,由同級財政給予積極支持。
12.資產債務重組、整體出讓、資產差額置換或股權差額置換產生的稅金,報同級稅務部門同意後給予減免。
職工分流安置及社會保險
 13.改制後仍屬國有性質的企業,原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整體(成建制)轉移到新企業,按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契約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勞動契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0〕38號)的規定辦理。原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在原企業的工作年限應當計算為新企業工作年限。
14.改制為非國有性質或將原企業淨資產出售給職工的企業,原企業應與其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職工與新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原企業應按照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指解除關係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個人的經濟補償金,經職工和新企業雙方同意,可作為職工投入新企業的股份。
15.改制後仍屬國有性質的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予以保留,進中心的下崗職工繼續履行進中心協定,按再就業有關政策執行;改制為非國有性質的企業,進中心的下崗職工與未進中心的職工同樣參加改制,改制完成後,不再保留再就業服務中心。
16.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的可到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符合規定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家庭人均收入未達到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7.企業改制時應清理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整體改制的,由改制後的企業負責補繳;分離式改制的,根據企業分離時人均欠費和資產分離的性質和比例合理劃分補繳欠費的責任,分別予以補繳。
18.改制為非國有性質的企業,其離退休(職)人員連同按規定提取的有關費用可由企業主管部門、市政府授權投資主體、控股(集團)公司或改制企業代管代發,待社區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後,實行社會化管理。
改制為非國有性質的企業,其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費參照破產企業的提取標準和辦法提取。
19.改制企業應對原企業列入編外的長病假、精神病等人員作好生活安排,其有關費用暫按該企業上年度實際支付標準計算到其退休年限。
20.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在企業改制時應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曾從事有職業危害工種的職工應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經鑑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原則上由改制後的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並按規定享受因工傷殘待遇。如果改制後的企業無法安置,屬於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本人願意,可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原企業按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並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的規定加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21.改制為非國有性質的企業,應對原企業欠發的職工工資、醫療費等予以清償。
(五)費用
22.企業因改制發生的工商、國資、土地、房屋等收費,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等六部門關於對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中有關收費通知的通知》(渝辦發〔1998〕10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的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補充通知》(渝辦發〔1998〕13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
23.改制後仍屬國有性質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原有的扶持政策。
24.企業改制後為了保證平穩過渡和有利生產經營發展,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在一定時期內保護原企業名稱。
25.允許改制企業使用原企業的各類許可證(原企業保留並從事該項業務的除外),但應及時向有關機關辦理新企業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26.市級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意見制定相應的具體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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