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意見(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意見(試行)的通知》是2007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意見(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7〕85號
渝府發〔2007〕8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重慶市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重慶市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意見(試行)
為營造更加寬鬆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個體工商戶在擴大就業、活躍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特提出以下試行意見。
一、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指導思想
(一)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要堅持以“科學發展、以人為本、和諧重慶”為基調,以“降低門檻、減輕負擔、保障權益、強化服務、發揮效能”為宗旨,通過深化改革、轉變職能、規範行為、強化服務、改善監管、建設市場等途徑,消除妨礙我市個體工商經濟發展的體制和機制障礙,確保個體工商戶在環境公平、成本低廉、政策合理、制度規範的條件下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履行社會責任,與其他經濟主體共同發展。
二、政府的職責與個體工商戶的權利
(二)政府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切實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為個體工商戶創造公平、公正、透明和安全的經營環境;依法指導、規範個體工商戶的市場經營行為;向個體工商戶提供公平的公共產品和政務服務;依法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及時、必要的政策指導和法律援助。
(三)個體工商戶在依法經營中享有以下權利:與其他經濟主體平等的從業機會;依法獲取土地、經營場所、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和資源;公平地享受公共產品和服務;通過誠實經營和依法納稅取得正當收益;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損害時可依法獲得救濟和補償。
三、完善市場監管機制
(四)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改善監管方式,為個體工商戶創造公平的發展環境。取消除法律和法規規定外的針對個體工商戶的市場準入限制。鼓勵個體工商戶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或限制的領域,引導有實力的個體工商戶開展“高端”創業,以各種形式參與有科技含量的產品和服務領域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事研發、諮詢和文化產業等。
(五)分類管理,完善行政主管部門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管職能。對一般性行業實行“非禁即入”的原則,嚴格監管從業過程;對涉及公共利益、環境保護、特殊自然資源開發或公共安全的特殊行業,實行審批和監管並重的原則。各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上述原則認真清理審批項目和監管範圍,重新界定不同類別的審批項目和監管內容、程式,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示。
(六)法律和法規明文規定的前置審批或審查項目,審批實施機關應依法告知申請人。對於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相應經濟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鼓勵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級部門積極探索以例外前置審批取代普遍前置審批、以並聯審批取代逐項審批和以登記備案製取代行政審批制等審批體制改革,條件成熟後及時在部分區域、領域開展試點。
(七)對於依法必須實行從業者數量限制的行業,應通過競爭性程式選擇從業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確保個體工商戶享有與其他經濟主體平等競爭的權利,禁止設定限制性或歧視性條件,排斥個體工商戶參與市場競爭。
(八)探索“限時辦結”和“逾時默許”制度。對於依法確需前置審批或審查的行業和領域,審批部門必須在法定時限內辦結,凡無法定理由超過時限未辦結的,視為批准。
(九)推行綜合執法、聯合執法,杜絕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各執法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能,做到公開執法、透明執法和規範執法。強化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執法公平。
(十)遵循“寬嚴有度”原則,改善監管方式。對首次違規、情節較輕的個體工商戶,以勸誡教育為主。對屢教不改、行為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個體工商戶,則依法處理,堅決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
(十一)完善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理結構。鼓勵個體工商戶成立自律組織,制定業內經營行為自律規範,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組織的管理,實行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治理模式,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四、減輕個體工商戶從業負擔
(十二)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月營業額在3000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庫區移民、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和外出務工回鄉農民,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市場管理費。
(十三)合理設定稅賦調整頻次。對實行定期定額稅賦的個體工商戶,其稅額按“一年一確認”、“三年一調整”的原則計算和徵收。每次調整幅度應合理參考同期經濟水平、行業平均利潤率並抵扣同期物價指數。個體工商戶在年度經營中出現營業額明顯下降甚至虧損,可以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後允許調減稅額。對於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的個體工商戶,大力推行電話報稅、銀行扣稅等申報納稅方式,合理簡併征期。
(十四)對個體工商戶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實行分類管理。除委託檢驗外,其他檢驗不再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各級地方財政應保證檢驗所需經費。因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而復檢發生的費用,原檢驗結果正確的,由個體工商戶承擔費用;原檢驗結果錯誤的,由原檢驗機構承擔費用。
(十五)暫停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的針對個體工商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類收費項目的條件、標準和程式應事前公示,做到公平、公正、透明、統一。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經費由各級財政按照預算管理安排,不得與行政事業性收費掛鈎。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十六)凡由政府資金投資形成的試驗設備、測試設備、公共設施、科技信息、公共服務等資源,應以同等條件和價格向個體工商戶開放,減少個體工商戶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的資產重置成本。
五、為個體工商戶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
(十七)建立健全城鄉服務體系,為個體工商戶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各級政府部門要採取多種方式設立個體創業資金,為個體工商戶創業提供必要的支持。積極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實施個體信貸融資合作計畫,擴大小額信貸規模,為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服務。金融機構要探索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發放信用貸款或非全額擔保貸款,簡化抵押、擔保手續,降低評估費用,方便個體工商戶融資。探索開展民間互助合作融資試點。
(十八)完善個體工商戶信用擔保及相關服務體系。鼓勵信用擔保機構面向個體工商戶開展擔保業務。鼓勵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參與組建信用擔保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有關行政機關應及時為信用擔保機構提供抵押登記、信息查詢等服務。
(十九)切實改善個體工商戶經營條件。在城鎮建成區實施“十百千”工程。規劃和設定十個特色個體經營街區、百個特色個體經營市場、千個便民商業攤點,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低成本經營機會。便民商業攤點優先安排給“零就業家庭”、低保戶家庭、“4050”失(待)業人員、殘疾人和農民工經商創業。利用空置、閒置場所舉辦時段性、臨時性、時令性的特色夜市、集市和跳蚤市場,增加個體經營者的交易場所和交易機會,為入場經營者提供免費服務。在城鎮建成區和現有工業園區(樓宇)內,合理規劃或保留一定的區域,建設低成本廠房或相關設施,為個體工商戶提供生產和經營場所,切實解決其生產和經營場所不足的問題。
(二十)構建個體從業人員創業輔導、培訓體系。在全市組織實施以“創建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輔導”為內容的創業促進工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創業輔導。設立個體工商戶創業培訓資金,為初次創業者和就業困難群體提供免費培訓服務。
(二十一)按照“自發組建、自願入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加快培育和發展各類民間商會、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信息、政策、管理等方面的社會化中介服務。中介服務組織由個體工商戶自主選擇,禁止行政機關為個體工商戶指定中介服務。
(二十二)針對個體工商戶經營地域分散、行業集約程度低、易受侵害的特點,各級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使廣大個體工商戶能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務、行政指導和社會保障。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權益保護,嚴懲市場黑社會勢力及其幕後保護傘,消除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等現象,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個體工商戶安全。
六、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務保障機制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個體工商戶法律諮詢維權機制。鼓勵在個體工商戶集中經營的綜合市場、商業區、工業園區開展法律諮詢服務。充分發揮市政府民營企業維權投訴中心的作用,及時協調處理個體工商戶經營糾紛和權益受侵害事件,切實保障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
(二十四)建立社會測評機制。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工商聯和個體協會等組織要主動監督發展個體工商經濟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積極組織個體工商戶參與對政府部門的民主評議並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
七、強化個體工商戶社會責任
(二十五)全市各級政府和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創造和諧的社會氛圍,消除對個體工商戶的各種歧視。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主動抵製造假、售假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市場秩序。
(二十六)強化個體工商戶的社會責任意識。個體工商戶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二十七)完善個體工商戶信用激勵機制。建立個體工商戶信用檔案並依法公布其信用狀況,對誠信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予以表彰,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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