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區道路行人交通管理的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區道路行人交通管理的通告》是重慶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5日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區道路行人交通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5]150號
【發布日期】1995-08-09
【生效日期】1995-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區道路行人交通管理的通告
(重府發〔1995〕150號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為了保障行人安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確保城區道路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在沒有人行道的路段應當靠邊行走。橫行車行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地道。
二、候車必須在車站內或設定站牌的人行道上等候,嚴禁在車行道上候車。
三、任何人不得翻越、鑽跨、騎坐護欄、隔離欄,也不得在車行道、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橋樑、隧道和交通安全設施等處坐臥。
四、學齡前兒童上路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五、對違反本通告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5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設有交通護欄、隔離欄等禁止行人通行的路段發生行人作傷亡交通事故的,行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七、廣大市民應當自學遵守交通規則,聽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對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1995年8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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