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辦發〔2007〕26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一、統一認識,推進旅遊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發展
(一)樹立“環境興旅”的觀念和目標。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寶貴的旅遊資源,是旅遊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和必備條件。當前,全市旅遊產業正處於全面開發建設時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嚴峻挑戰。為此,旅遊行業要牢固樹立“環境興旅”的觀念和目標,進一步統一認識,落實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旅遊與環境、人與自然的關係,將旅遊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建立旅遊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良性互動關係,通過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旅遊業發展,通過發展旅遊業來更好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旅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共同提高。
(二)規範旅遊資源開發活動。在旅遊資源開發活動中,將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和資源的永續利用作為實現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的主要任務和途徑,妥善處理好各類自然生態和人文社會景觀保護與利用的關係,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旅遊、環保、建設、林業、園林等行政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協調配合,引導和規範旅遊及其開發建設、經營管理行為,將旅遊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三)積極開展生態旅遊。旅遊業是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產業。生態旅遊是一種關愛自然、崇尚自然、體驗自然的旅遊產品,是一種深度體驗型的旅遊活動、保護自然的宣傳活動和科學普及的教育活動,應該成為環境教育、科學普及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生態旅遊,必須切實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堅持資源節約型、環境保護型的生態旅遊開發原則,從生態保護的角度系統考慮旅遊產品的開發、經營和旅遊線路的制定,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損耗和破壞,實現旅遊業的綠色生產與消費。
二、認真做好旅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工作
(四)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各級各類旅遊規劃。在旅遊發展規劃中應當明確旅遊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充分考慮環境與資源對旅遊業發展的承載能力,確保旅遊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旅遊設施建設與自然景觀相協調。各類旅遊區的開發建設規劃要將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重要組成部分。旅遊項目規劃設計應將生態保護和污染治理的工程項目、管理措施作為重要內容。
(五)加強對旅遊規劃的評審、指導、督促。編制或修編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區開發建設規劃,應徵求所在地環保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和風景名勝區開展旅遊的,應設立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劃專章,對沒有環境保護內容或不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規劃,必須按要求進行補充修訂和調整。
(六)編制旅遊開發建設規劃,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認真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旅遊規劃要設定生態環境影響專章或專題報告。對規劃所涉及的自然生態現狀作出評價,對因項目造成的生態結構與功能、保護對象的影響與保護價值的變化作出預測,提出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規劃、環保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旅遊規劃中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指導、督促工作。
(七)督促、指導旅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內容的貫徹落實。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區開發建設規劃、旅遊項目規劃設計中對生態保護和污染治理提出明確要求後,旅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督促、檢查,抓好落實。
三、切實加強旅遊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八)環保部門要加大對旅遊區的環境監管力度,要加強旅遊項目建設施工的環境管理和旅遊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督促環境評估、監測機構,嚴格審查把關。
(九)環保部門要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要加強對旅遊區、旅遊項目的生態環境監管,特別要加強對旅遊區、旅遊項目開發建設施工期間的環境監管,防止因施工造成對動植物資源的侵擾和生態破壞。
(十)嚴禁在旅遊區及周邊地區新批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已建項目不符合環境功能要求的,要限期關、停、遷、轉。凡旅遊區(點)新的開發建設活動,選址定點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建設工程應按規定程式辦理規劃許可證,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項目與主體項目同時規劃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旅遊區的污水、煙塵和生活垃圾、噪聲處理,必須達到國家標準。
(十一)旅遊區、旅遊項目要嚴格按照生態保護需要進行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旅遊開發建設規模和旅遊活動規模不得超過旅遊區的合理環境容量,旅遊區內人工景點與服務設施的性質、布局、規模、體量、高度、造型、用材、質感及色彩以及景區內宣傳牌、標誌牌的設定應同自然資源和景觀特色、當地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儘可能採用節能、輕型、生態的材料和設備,不得建設威脅本地物種資源、降低景觀相容性或破壞景觀的項目。景區內賓館飯店、機動觀光車和觀光遊船等交通工具應使用清潔能源,實行廢棄物的分類回收處理,禁止出售利用各種野生動植物製作的紀念品。
(十二)在旅遊區、重點旅遊線路及其鄰近範圍內,禁止毀林毀草、亂采濫挖野生植物、開山取石、挖土采沙、傾倒棄土棄渣、圍湖造田、改變自然水系(或岸線)等破壞生態的行為,對已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地段,要進行以自然恢復為主的封育。旅遊區內交通道路建設應儘量不造成植被景觀的破壞,必須破壞的應採取切實措施恢復補救,挖方邊坡、填方邊坡必須採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進行有效保護。對景點和游步道較多的旅遊區域,區內重點旅遊景點和重點旅遊線路應因地制宜實施輪休制度。景區綠化要以當地適生物種為主,引進外來物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和跟蹤監測,防止引進外來入侵物種。對旅遊區內生態環境脆弱、敏感的區域要按照相關要求實行嚴格保護。
(十三)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進行旅遊開發建設,要編制生態旅遊規劃,就旅遊活動對保護區結構功能、保護對象及價值的影響作出預測,提出保護方案和措施。要遵循“區內旅遊、區外服務”的要求,合理劃定功能分區,確定合理的環境遊客容量,合理設計旅遊區域和線路。確需建設的服務設施,涉及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應報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審批,涉及市級自然保護區的應報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審批,經同意後方可建設。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一些重要和敏感的生態區域,如發生嚴重退化的重要自然生態系統、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自然遺蹟和瀕危物種分布區、水源地保護區等,禁止進行旅遊項目開發和旅遊服務設施建設。嚴格保護縉雲山、歌樂山、銅鑼山、南山等綠色屏障和城市濕地,關鍵區域要劃定為重要生態功能區。景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影視拍攝、大型遊樂活動的監管,嚴格防止影視拍攝及大型遊樂活動等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十四)大力加強旅遊區內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污染防治工作。各旅遊區要因地制宜地建設消煙除塵、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分類、清理、處置設施,增強污染物處理和達標排放的能力;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回收利用的物質,不對周圍的生態環境和景觀產生污染和其他不良影響。
(十五)控制和治理旅遊區環境污染。在旅遊區內、重點旅遊線路及其鄰近範圍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設施和對環境有害的項目;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枯枝落葉、生活垃圾等,控制使用農藥、化肥以及畜禽養殖規模,防止旅遊區面源污染和畜禽養殖污染。建設賓館、飯店等服務設施或項目,其污染物的排放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限期治理,逾期達不到要求的,要搬遷或關閉;對在旅遊區內進行違法違章建設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十六)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示範旅遊景區,以及“綠色飯店”、“綠色餐館”、“綠色景區”、“綠色經營”等創建工作,開展旅遊景區生態環境監測和景區環境質量公示制度,制訂景區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管理制度,規範景區環境管理,促進旅遊區環境保護工作。
四、加強旅遊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建設,積極推動生態旅遊
(十七)旅遊、環保部門要主動與建設、林業、文化、水利、園林、國土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協調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對所轄各類旅遊區、旅遊項目、旅遊活動的環境監督,督促旅遊經營者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考核辦法,有效防止旅遊及其開發和經營中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十八)要進一步加快有關旅遊環境保護及生態旅遊標準和規範的制定工作,建立旅遊區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標體系,規範和指導各類旅遊區、旅遊項目的建設和經營,積極引導旅遊企業參與ISO14000國際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示範旅遊景區的創建,加快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十九)在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積極發展生態旅遊。各區縣(自治縣、市)要認真組織對山嶽、森林、草原、湖泊、河流、洞穴等自然生態和民族村寨、古村古鎮、特定社區等人文社會生態的旅遊開發,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度假休閒、學習考察、體驗感受等旅遊消費需求。旅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鼓勵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投資開發自然和人文生態旅遊項目。
(二十)將旅遊業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眾環境教育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有機結合。引導旅遊經營者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確保生態旅遊地生態和景觀的完整性,自覺遵守旅遊地的文化習俗。導遊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知識,熟悉和掌握環境保護法規政策,應將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科學知識納入導遊講解中,自覺向遊客宣傳環境保護政策規定和科學知識。開展生態旅遊應鼓勵當地社區參與,保護地方文化和當地居民利益,從而促進當地社區、居民對生態環境的保護。
(二十一)加強科學技術在旅遊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運用。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各地在探索生態旅遊以及在旅遊生態廁所技術開發與生產等方面的成功做法,鼓勵開展旅遊生態環境保護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鼓勵相關裝備、設施的科技創新,大力推廣先進的管理辦法、技術和設備,不斷增強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持續創新能力。
五、加強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和宣傳教育
(二十二)旅遊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旅遊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加強旅遊科普工作,提高旅遊經營管理者、遊客、社區居民和旅遊活動其他各方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要認真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加強對遊客的文明教育,提升遊客的文明素質,倡導文明、科學、健康的旅遊行為。要加強輿論監督,配合新聞媒體搞好旅遊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二十三)加強檢查、督促、引導、交流工作。旅遊和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所轄旅遊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通報。對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旅遊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必須堅決制止並依法查辦。
二○○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