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有關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有關辦法的通知》渝辦〔2008〕69號

渝辦〔2008〕69號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市政府決定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04〕157號)作如下修改,請遵照執行。
一、將第二條“實施原則”第(二)款修改為:“破產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提取的余命醫療費,應在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一次性全額劃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統籌使用,不再單獨列賬管理、封閉運行”。
二、將第五條“個人賬戶”中“個人賬戶資金按每人每月25元的標準注入”修改為“個人賬戶資金,以上年度本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60%的4%為年度標準,按月劃入”。
本通知從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