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職)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大足縣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職)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大足縣為保證大足縣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職)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 第二條: 基本原則
  • 第三條: 參保的範圍
目的,內容,

目的

為切實解決我縣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職)人員的醫療保險問題,依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

(一)實行縣級統籌。
(二)本著退休(職)人員自願申請參加。
(三)醫療保險費由退休(職)人員自己繳納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保險。
我縣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在原企業關閉、破產前已按法定條件、法定程式退休(職),並按月享受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職)人員。
第四條 參保人員的身份認定
參保人員由原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檔案資料進行身份審核和認定,並報國資、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會審。
第五條 參保申報
(一)參保人員由原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並明確具體經辦人員,核實所屬企業關閉、破產前的退休(職)人員身份,確定無誤後,再由原企業主管部門統一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委審簽,返回原企業主管部門,最後由主管部門負責到我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等手續。
參保人員在辦理參保手續時,需填寫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並提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張。
(二)不願參保的退休(職)人員不享受本辦法的優惠條件。
(三)自願申請參保的辦理時間自發文之日起,截止2009年3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
(一)繳費方式:參保時一次性繳清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繳費標準: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1000元的標準繳納,75周歲以下的人員在1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與75周歲每相差1年(不足1年按1年算)增加200元。
(三)繳費截止日期為2009年3月31日。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參保退休(職)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從繳費次月起,按《大足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足府發〔2000〕220號)檔案及配套檔案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中個人帳戶的計算基數以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準。
第八條 大額醫療保險
大額醫療保險個人繳納部分每年按本統籌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0.5%由社保局每年第一季度末在退休金中代扣代繳,待遇按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余命醫療費的清退辦法
(一)領取余命醫療費滿十年的(指領取余命醫療費時間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不再退還。
(二)領取余命醫療費在十年內的,按剩餘年限比例退還余命醫療費(不足1年按1年計算)。
(三)所退還的余命醫療費,併入統籌基金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基金管理
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列入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當醫療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統籌地同級財政墊付。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管理
符合條件的退休(職)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具體日常事務管理由原國有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包括參保人員身份的核實、申報、註銷,醫保卡的發放,特殊門診疾病證的申報辦理,異地申報辦理結算,政策傳達、宣傳、解釋等工作。
第十二條 既符合本辦法規定參保條件,又符合《大足縣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保條件的退休(職)人員,只能選擇其中之一參保。
第十三條 本辦法發文以前,已在原關閉、破產集體所有制企業中退休(職)的人員,在退休(職)人員自願的前提下可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渝發〔2004〕157號)及其補充檔案規定和標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按我縣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辦法辦理(保險費由個人或原企業全額繳納)。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關閉、破產、改制、解體企業的退休(職)人員,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04〕157號)及其補充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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