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國有改制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為穩步推進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切實保障國有改制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關於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補充規定》(巢政辦〔2002〕67號)和《廬江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廬政〔200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檔案全文

一、參保企業和對象
本縣所有已實施改制的國有企業退休、提前退休(含退職)人員。
二、繳費標準和年限
(一)已實施改制的國有企業,在改制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下同)的退休人員,按每人每年1000元一次性繳納10年的社會統籌醫療保險費和社會醫療救助基金計1萬元,終身享受待遇。
(二)已實施改制的國有企業,在改制時提前退休、退職人員,到本辦法實施時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除需一次性繳納上述規定的1萬元外,還需按所差年份一次性補足至法定退休年齡的醫療保險費(即每人每年1000元社會統籌醫療保險費和社會醫療救助基金)。
(三)已實施改制的國有企業,改制時未退休的職工,改制後可在新的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固定用人單位和未就業的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三、資金籌集
(一)已實施改制的國有企業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測算醫療保險費,足額列入改制成本。
(二)已實施改制的國有企業退休、提前退休(含退職)人員,參保資金由企業從改制時預留的醫療費中支出,其中已發放給個人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全額收回,對不願繳回的個人,視同放棄參保。企業改制時預留的醫療費不足部分經審計後,由企業主管部門統籌調劑解決。
所有參保基金由縣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四、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已實施改制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提前退休(含退職)人員,已足額繳納保險費的,從次月起享受部分慢性病門診、住院統籌和社會醫療救助待遇。具體享受標準和規定,按廬江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檔案執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不享受相應待遇。
五、參保登記和醫藥費申報
退休、提前退休(含退職)人員參保,由用人單位(或企業主管部門)首先申報花名冊,經縣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合格後,再按規定繳費參保。其發生的醫藥費,由改制後企業留守人員負責集中申報到縣醫保經辦機構報銷;未安排留守人員的,由企業主管部門申報。
六、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責任
國有改制企業退休、提前退休(含退職)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社會醫療救助基金,由縣醫保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單獨核算。
七、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