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

《廬江縣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是廬江縣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江縣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
  • 解釋權: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1日
  • 目的:完善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歸屬:廬江縣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巢湖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巢政[2004]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我縣行政區域內具有城鎮戶口,在勞動年齡範圍內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已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係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方法繳費參保。
第四條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巢湖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費率可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
(一)按繳費基數5.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配置個人帳戶基金,按規定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的相應待遇。
(二)按繳費基數8.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配置個人帳戶基金,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同等待遇。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無論選擇上述何種參保形式,均應當按規定繳納社會醫療救助金,享受社會醫療救助待遇。
第五條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持戶口簿、身份證和城鎮靈活就業相關證明材料(其中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還需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到勞動保障經辦機構或社區辦理參保手續,並由個人每年向上述機構一次性繳納全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社會醫療救助資金,再由上述機構統一向地稅部門一次性申報繳納。
第六條 勞動保障經辦機構或社區應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信息採集、申報登記、費用收繳、證卡發放及相關業務工作。
第七條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足額繳費滿12個月(其中國有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足額繳費滿6個月)後,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不符合規定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備、用藥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鬥毆、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屬於工傷、生育保險支付範圍,以及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九條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中斷之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以後續保時,應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中斷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中斷期間不補繳的,續保後的醫療保險待遇視同首次參保,即須在續保並連續繳費不少於12個月後,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以辦理補繳時巢湖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
第十一條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至男60周歲、女50周歲時,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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