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中縣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綏中縣就業轉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政策,保障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及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綏中縣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綏中縣就業轉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保障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及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綏中縣轄區內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1、居住在縣轄區內,參加養老保險,男50周歲、女40周歲以下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城鎮居民(包括其從業人員)。
2、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男50、女40周歲以下,參加養老保險的本縣城鎮居民(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係人員除外)。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需到縣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第五條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參保需提供如下證件:
1、養老保險手冊及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2、個體工商執照及從業人員登記表;
3、街道、社區或用人單位的從業經歷證明;
4、戶口本、身份證及複印件。
第六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中的住院醫療。
第七條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按上年市社會平均工資的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時方可停止繳費:
1、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2、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30年,女25年;
3、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年限滿15年。
第八條在本規定實施前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視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九條靈活就業人員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必須繳納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標準是每人每年56元。
第十條靈活就業人員於每年3月25日前一次性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超此時限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醫療待遇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繳費間斷6個月的視為棄保。
第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初次參保,從繳費之日起6個月後開始享受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待遇;一年內發生醫療費用的,其醫療費個人負擔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增加10%,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8000元;一年後享受正常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初次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待遇後,一年內患病住院,需持IC卡到定點醫院就醫,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墊付;出院後,持IC卡和定點醫院的費用清單,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銷。
第十四條凡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須在本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2005年12月31日前不辦理的,視為棄保。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後,破產、改制、並軌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失業人員,其醫療保險待遇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因企業破產、改制、並軌解除勞動關係後辦理退休的人員,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後,新成長的勞動力必須在參加養老保險的同時,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未同時辦理的在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時,需補參加養老保險後的醫療保險及滯納金,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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