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試行)》是和田地區2008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和田地區行政區域內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自謀職業的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鎮已穩定就業並有固定住所的,可依照本實施意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實施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管理。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是實施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工作。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5%的繳費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醫療補助保險,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補助費,享受大額醫療補助待遇。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大額醫療補助支付範圍分別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大額醫療補助支付範圍相同。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6個月以後,從第7個月起按以下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補助待遇。
(一)連續繳費滿6個月不滿1年的,其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可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從統籌基金中支付30%;進入大額醫療補助的按大額醫療補助費支付規定從大額醫療補助費中支付30%。
(二)連續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其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可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從統籌基金中支付60%;進入大額醫療補助的按大額醫療補助費支付規定從大額醫療補助費中支付60%。
(三)連續繳費滿2年以上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及間斷繳費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逾期1個月未按規定繳費的,暫停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逾期2個月未按規定繳費的,在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並加收利息後,可恢復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逾期3個月未按規定繳費的,視為間斷。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全部納入統籌基金。間斷後又要求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本實施意見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累計最低繳費年限為:男25年、女20年。
(一)參保人員繳費滿最低繳費年限以後,尚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應繼續繳費,每多繳費一年可享受統籌基金增加1%的支付待遇。
(二)累計滿最低繳費年限並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後,不再繳費,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但繳費未滿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繼續繳費,不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補足短缺年限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以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參保,其原繳費年限可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在本實施意見實施後6個月內參加或接續基本醫療保險的,從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後出現間斷繳費的,按本實施意見第九條執行。
在2008年底以前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國有下崗失業人員,已在我地區社保經辦機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未滿最低繳費年限的,按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中按自治區及我地區有關規定辭職後已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軍隊復員幹部可參照本實施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還應攜帶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工齡認定表,到所在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填報《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由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對其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匯總造冊後到所在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資格審核,參保資格確認後,方可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補助費。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本人實際情況,選擇按季、半年、一年預交醫療保險費的方式繳費。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憑社會保險證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同時出示本人身份證,並通過醫療保險信息網路系統結算醫療費用,屬於本人負擔的部分,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屬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證卡是靈活就業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的使用憑證,應妥善保管,謹防遺失、盜用。不慎遺失時,個人應在1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和掛失證明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因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自殺、自殘、吸毒、醫療事故、交通肇事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用藥範圍、醫療診療項目範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規定執行。未列入以上“三個目錄”範圍發生的手術費、材料費、藥費等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
第二十條 符合轉診、轉院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其醫療保險待遇及辦理程式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二條 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對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等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未涉及的其他有關醫療保險的管理事項,按照和田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由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