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法規規章審議程式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法規規章審議程式的通知》是一部重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08月2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法規規章審議程式的通知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重辦發[1995]95號
  • 發布日期:1995-08-21
  • 生效日期:1995-08-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辦發[1995]95號
【發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1995-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法規規章審議程式的通知
(重辦發〔1995〕95號1995年8月21日)
廳、室、局各處室: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加快地方立法,完備法制是政府政論巨觀調控手段和重要職責,按照《組織法》規定,市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都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這是國主科學決策,堅持依法行政,維護政令統一的需要。但是隨著立法任務越來越重,在突出重點,加快審議以及文種處理等方面都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根據劉志忠市長“突出重點,簡化程式,提高效率,保證質量”的指示,經市政府第二十次市長辦公會討論同意,現將改進法規規章審議程式通知如下:
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要改變部門提什麼立法項目,政府就審議什麼基礎上的局面。市領導根據政府的中心對立法提出的要求應抓緊組織落實;廳、室、局要主動研究、密切配合、當好參謀。有關的重要工作、會議或活動,應通知法制局參加。
二、地方性法規(草案)和重要的政府規章,仍應堅持常務會一件一審制度。除按規定要有起草說明、審查意見外,要採取簡明的審議表格方式,提高審議效率。
對立法草案中有兩個以上方案選擇或經協調領導意見仍不一致時,表格中應填寫法制局的傾向性意見和自理的建議。
三、試行規章常務會通報制度。對於調整範圍比較單一,且屬於分管市長職權範圍內,但又必須以政論令形式發布的規章,法制局在做好協調論證、合法性、可行性審查的基礎上,提請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審查同意,由分管副市長在常務會議上通報。通報後的規章,市長授權分管副市長創簽發;對發文要求急,必須先簽發後通報的規章,應送市長簽發。通報內容力求簡明扼要,由法制局負責草擬。常務會通報規章,應正式作為議題,通報認可的規章,常務紀要應載明,作為審議通過,以政府令發布。
四、對於市人大專門委員會起草或委託專家起草的地方性法規劃草案送市政府徵求意見時,原則上先由法制局審核、規範後,再按法規草案內容和市長分工送領導審閱,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向人大反饋意見的具體工作由法制局辦理;其中綜合性強、涉及面廣大反饋意見的具體工作由法制局辦理;由相關副市長提出意見後,法制局綜合報市長簽署反饋意見。重要的,提請市長辦公會討論後正式反饋市長大常委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