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的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登記機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的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的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法律規定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
《上海市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審批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上海市社會辦醫療機構許可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醫療體檢機構 隨著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的日益突顯,人們越來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況的提前判斷上,“有病早治、無病預防”的...
(六)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七)申請人所在醫療保健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主席令第5號,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
《醫療機構執業管理條例》是衛生局針對醫療機構進行合法約束而制定的管理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二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第三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的機構,包括醫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門診部、...
機構說明 第一,醫療機構是依法成立的衛生機構。依法成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設定和登記。只有依法取得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並履行登記手續,領取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才能開展相應的診斷、治療活動。第二,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根據設立衛生...
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後,在2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第二條 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醫師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多點執業。執業醫師己註冊的執業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增加註冊的執業地點依次為第二、第三執業地點。執業地點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醫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其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第五條 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分,記錄和評分結果作為醫療機構校驗的依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以一年為一個周期。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
本標準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准備案後施行。檔案通知 衛生部關於下發《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衛醫發(1994)第30號 ...
要組織現場審核專家組(對專家進行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對擬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科室設定、儀器設備、基本設施以及執業人員資質、基本知識和技能等進行現場抽查審核,形成書面意見。現場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六)嚴格遵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認真執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以下簡稱...
專家組審查驗收完畢後,要出具書面現場評審驗收報告,由專家集體簽名後提交衛生行政部門,作為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依據。實地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四、規範醫療機構類別、基本標準、名稱和診療科目 (一)嚴格醫療機構的類別核定。對新設定醫療機構的類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實施細則》第三...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二)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中心...
第二條(不良執業行為定義)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等執業過程中,違反醫療執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制度以及診療規範等的行為。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備案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第四條(職責分工...
11、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後兩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在註冊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接受3-6個月培訓,並經臨床實踐考核合格的證明(見附屬檔案10)。12、擬在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內部醫療機構執業的護士需提供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上述材料的...
(五)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證明、設施設備購進證明,以及符合規定的消防、供電供水、醫療廢物和污水處理等必要設施的證明材料;(六)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建築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符合...
第二款以外的醫療機構,不需要辦理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僅在執業登記時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備案。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定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定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定醫療機構,由設定人申請;兩人以上合夥設定醫療機構,由合伙人...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定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
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於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答覆;批准設定的,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三章 登記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所按照...
(二)取消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含參照二級醫療機構管理的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安寧療護中心、醫學健康體檢中心、消毒供應中心)《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核發,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通過電子化註冊系統向社會公布,不再向省衛生...
第九條 診所等國家規定實行備案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備案憑證後可以執業,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除前款規定外,其他醫療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執業。第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
(四)獲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門診部和個體診所、醫學檢驗所)、為非公立醫療機構服務的企業和科研、教育機構,以及地方相關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五)參與醫改政策研究的專家學者或者在非公立醫療機構中從事...
第十二條 限制類醫療技術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套用的,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床套用管理規範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臨床套用,並於開展首例臨床套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限制類醫療技術臨床套用...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定的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經批准可以面向社會服務。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填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註冊書》,經批准其設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執業。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定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
(五)重新申請註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六)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章 第七條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診所應當符合醫療機構電子證照工作有關規定。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所直接予以備案,過渡時限為一年。新備案的診所,按照本辦法及最新版診所基本標準進行備案。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診所,港澳台資診所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設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定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合法行醫與非法行醫作如下區分:合法行醫簡介 1.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
第二十一條 新建醫院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滿3年後方可申請首次評審。醫院設定級別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執業滿3年方可按照變更後級別申請首次評審。第四章 評審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院發出評審受理通知後,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評審組織;評審組織接到通知後,應當從醫院評審專家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