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責任清單

《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責任清單》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決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意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公共衛生職責,推動醫療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而制定的清單。

2023年10月20日,國家疾控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發布《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責任清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責任清單
  • 發布時間:2023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國家疾控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
發展歷史,清單全文,

發展歷史

2023年10月20日,國家疾控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發布了《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責任清單》。

清單全文

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責任清單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決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意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公共衛生職責,推動醫療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制定本清單。
一、傳染病預防控制組織管理要求
(一)傳染病防控工作機制。醫療機構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崗位職責。醫療機構接受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組織的對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技術指導、檢查考核和業務培訓等。
(二)傳染病防控工作考核。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機構內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考核機制,定期進行考核評估,並納入機構內績效管理。
(三)傳染病防控科室設定和人員配備。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的科室並指定專門的人員承擔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有專門的科室或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四)傳染病防控信息共享。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逐步建立傳染病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建立健全機構間傳染病監測、診斷和病原體檢測等數據交換、資源共享制度。
(五)傳染病防控應急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衛生應急組織體系,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應急預案、做好傳染病疫情處置物資儲備,並根據實際需要和形勢變化適時調整,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二、傳染病監測與信息報告管理
(六)傳染病報告首診負責。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管理制度,執行首診負責,首先接診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規定報告的病原攜帶者的醫師或其他承擔相應職責的醫務人員為傳染病責任報告人。
(七)傳染病報卡資料管理。醫療機構的首診醫師或其他承擔相應職責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規定報告的病原攜帶者後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和保存傳染病報告卡或通過電子病歷、電子健康檔案自動抽取符合交換文檔標準的電子傳染病報告卡。
(八)傳染病報告要求。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和需按照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和突發原因不明傳染病、新發傳染病以及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於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發現乙類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規定需要報告的乙類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時,應當於24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發現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於24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
(九)傳染病報告質量管理。醫療機構負責本機構傳染病信息報告的日常管理、審核檢查、網路報告(數據交換)和質量控制,定期對機構內報告的傳染病情況及報告質量進行分析匯總和通報。
(十)傳染病哨點監測。承擔哨點監測任務的醫療機構,對發現符合監測傳染病定義的病例,按要求採集標本進行檢測或將標本送至指定的實驗室檢測。
(十一)傳染病預警反饋機制。醫療機構應當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布的傳染病預警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科室和醫務人員。
三、傳染病流調與疫情控制
(十二)傳染病疫情流調和處置。發生需開展流調和處置的傳染病疫情時,醫療機構應當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規範開展傳染病相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樣本採集和轉運、檢驗檢測、病原學鑑定等工作。
(十三)機構內傳染病疫情控制。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需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進行流行病史採集並依法採取相應的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措施,對陪同人員和其他密切接觸者予以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十四)突發原因不明傳染病會商。醫療機構發現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依法及時報告,並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建立會商、研判和實驗室檢測聯動協同機制。
四、傳染病救治防控
(十五)傳染病預檢分診。醫療機構應當規範開展預檢分診工作。
(十六)發熱門診管理。設定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發熱門診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原則上應當配備固定的感染性疾病科(傳染性疾病科)專業醫師和護士,非感染性疾病科(傳染性疾病科)專業的醫師和護士上崗前應當經過傳染病診治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同時應當按照要求報送相關信息。
(十七)傳染病患者救治。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相關診療方案或指南要求,在採取相應級別防護措施的基礎上規範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十八)傳染病患者轉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歷記錄複印件一併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轉診過程中,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採取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
(十九)心理健康服務。鼓勵醫療機構專業人員參與心理援助培訓和演練,對經歷重大疫情後的患者、接受醫學觀察的人員、病亡者家屬、相關工作人員等重點人群以及社會公眾進行心理疏導和心理干預服務。
(二十)重點傳染病防控。診治結核病、病毒性肝炎、愛滋病、鼠疫、霍亂、血吸蟲病等重點傳染病及地方性、季節性重點傳染病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治療與防控管理體系,提供篩查檢測諮詢服務,對檢測發現的感染者進行告知,做好感染者的接診、轉診和相關處置工作。
(二十一)母嬰傳播阻斷。醫療機構應當對孕婦提供預防愛滋病、梅毒、B肝等母嬰傳播傳染病的干預服務,加強母嬰阻斷和新生兒篩查與隨訪工作。
(二十二)傳染病死因登記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相關死因登記管理制度,組織做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發放、填寫、報告、編碼、核對、訂正、查漏補報以及死亡個案資料收集與保存等工作。
五、預防接種
(二十三)疫苗預防接種。承擔疫苗接種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如實記錄疫苗流通、預防接種等情況,並按照規定向全國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承擔轄區免疫規劃疫苗接種服務的醫療機構,依法依規設定預防接種門診,按照規定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二十四)預防接種資料管理。承擔疫苗接種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真實、準確、完整的疫苗購進、接收、儲存、使用等記錄,並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滿後不少於五年備查。
(二十五)預防接種醫學建議。承擔疫苗接種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有接種禁忌而不能接種的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並如實記錄提出醫學建議情況。
(二十六)新生兒疫苗接種。具有助產資質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要求組織做好新生兒的B肝疫苗第一針和卡介苗等接種、建卡及數據信息報告等相關工作。
(二十七)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醫療機構等發現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六、傳染病防控能力提升
(二十八)傳染病防治培訓。醫療機構應當對全院醫務人員和新上崗人員定期開展傳染病防治相關知識、法律法規和臨床技能培訓,並組織開展傳染病防治應急演練,介紹和推廣傳染病防治先進技術。
(二十九)公共衛生技能培訓。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醫師公共衛生技能培訓,鼓勵公共衛生醫師參加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
(三十)機構間人員交流協作。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加強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溝通交流,建立並完善人員交流及交叉培訓等工作制度,開展原因不明傳染病會商、流調和現場處置等工作。
(三十一)傳染病防治研究。鼓勵醫療機構持續開展對重點、少見罕見傳染病的基礎性和套用性研究;開展傳染病防治藥品、診斷試劑、器械設備等研究和轉化。支持醫療機構聯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公共衛生領域研究工作。
七、其他
(三十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承擔傳染病防控相關職責。
(三十三)其他傳染病防控工作。醫療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完成衛生健康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交付的其他傳染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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